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
2016-03-20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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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
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
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法制思想,都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宝贵财富,是指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思想之一。由于历史背景等诸多原因,两者既有其广泛的一致性,也有其众多的不同点。加强对两者的比较研究,既有利于我们从总体上和更深层次上把握邓小平理论的实质,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制思想。
一、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
(一)立法理论出发点的一致——都主张立足中国实际,同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
无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并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法规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毛泽东提出立法工作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要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出发。早在1953年他就明确指出:“应该是那样,实际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6页。)1954年,他在组织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他反对立法中的绝对化、机械化,强调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我国各地、各民族间存在的差异。他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力求达到切实可行。
同毛泽东一样,邓小平指出立法必须从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律缺乏的实际出发,必须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1978年,邓小平在谈到民主与法制建设时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7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立足中国实际的同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在立法方面的经验,这是毛泽东立法思想的另一个方面。1954年,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革命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济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注:《邓小平选集》第5卷,第127页。)同毛泽东的主张一样,1979年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务虚会上指出:“资本主义已经有了几百年历史,各国人民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发展的科学和技术,所积累的各种有益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我们必须继承和学习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7-168页。)1992年他再次强调,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发展,正体现了从本国实际出发与适当借鉴别国立法经验的相结合。
(二)法制目标在许多方面的一致——都认为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建国初期,旧的国家机器被砸碎,旧的法律制度被废除,新形势迫切要求以法制确认国家的性质,制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新秩序。为适应这一要求,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贤达讨论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针。此后,陆续制定出了第一批重要的经济、民事、行政、选举、组织等方面的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概括了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国家意志”的威力,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党和国家对工农、财贸、税收、文教、卫生、交通的有效管理,巩固了民族团结,保卫了国家安全,保持发展了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