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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惩治村委会贿选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对 “贿选”做出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第十五条涉及到“贿选”,其表述为:“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于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显然没有对农村村委会贿选做出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对贿选解释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 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舞弊,并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的行为。”这个解释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 中国大学排名
(2)《选举法》没有把村委会贿选纳入调整范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仅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而农村中的贿选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选举,因此,不受 《选举法》的调整。
(3)《刑法》没有把村委会贿选纳入调整范围。我国 《刑法》第389条规定了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量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从这一条款看,我国刑法对村委会贿选中的行贿者,无论从法律适用的主体还是内容来讲,都不适用 《刑法》中行贿罪。《刑法》第 256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这一条款看,我国村委会的选举显然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贿选及其破坏村委会选举而不受刑法所调整,己成为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的难点和盲点。
(4)贿选查处主体权责不明。目前的法律法规 ,对受理和查处村委会直选中贿选问题的主体规定不够明确。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 15条提出了五个受理主体,即乡人大、乡政府、县人大会常委员会、县政府和县民政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举报的渠道还有各级信访部门、组织部门等。受理渠道包括不同层级、不同机构。最后转给乡镇选举指导小组查处,但乡镇政府只是一级最基层的政府机构,不是司法机构,乡镇选举指导小组只是村委会选举的指导机构,既缺乏司法机关的权威,又缺乏司法机关的侦察权力和技术手段 。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治理村委会贿选的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增加贿选违法成本。为严肃处理 以贿选手段当选 的村委会主任及成员,不仅要取消当选资格,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贿选者普遍存在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应该把贿选纳入刑法和相关法律惩治范畴,增加贿选的犯罪成本 。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针对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刑法》、《选举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