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2)
2016-04-23 01:02
导读:主要表现在广大村民能够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管理对象转变为权力的主人,能够自觉地去监督权力的运作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
主要表现在广大村民能够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管理对象转变为权力的主人,能够自觉地去监督权力的运作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和农村各种矛盾的缠绕,加之农民的整体素质比较低,一些农村宗族观念的束缚仍然比较严重。因此,要在农村搞好村委会选举,实现村民自治,关键是引导农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大力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从而摆脱宗族派性势力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在正确的民主意识引导下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逐步提高其当家做主的意识和能力。其次,要引导教育村民树立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凡是享有法定权利的人,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如果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就失去了行使权利的前提,最终也不会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基于这一基本原则,引导教育村民无论在村委直选,还是在自治过程中,都要正确行使自己的赞成权和否决权,充分体现个人的正确意愿,而不能受宗族派性的影响,放弃或滥用自己的民主权利。
三、关于克服任期短造成工作连续性差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首先,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正,将农村干部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为农村干部安心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其次,要加强村委会成员的
培训教育,提高村委会成员的综合素质。
村委会换届选举并不是选出新一届村委会就万事大吉了,应紧密联系实际,围绕农村干部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工作作风、政策法律水平、领导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群众观点和民主法制观念,促使农村干部在思想意识和工作方式上实现“三个转变”:在与农民关系的定位上,实现由“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的转变,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牢记村委会只是代表群众管理村务的,而真正当家做主的应该是群众,真正做到让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在工作职责的定位上,实现由“管民治民”向服务人民的转变摆正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摒弃那种当干部就高人一等、就有权管人的落后意识,真正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在工作方式上,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同群众商量的转变,处理村政村务中,以平等的态度对待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遇事多与群众沟通,即使发生矛盾和问题,也应多做教育和疏导工作,善于用发展的眼光正确处理新形势下遇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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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完善民主选举法律法规的问题。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中不断完善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在实践和发展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一是要加强民主选举制度的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民主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从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法律的完备性、实效性出发,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事实依据。二是做好法律条文的解释工作。由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概括性、稳定性,又加上农村各阶层利益的不断调整和发展变化,除了部分法律条文应适时予以充实调整外,大量工作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进一步协调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关系。
当前,应重点对选举有效性的认定、候选人资格审查与任职条件的处理等一些实质性的内容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同时,应针对目前民主选举中不宜操作的问题,统一作出权威性的实施细则,以指导基层的实际操作。三是加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应采取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时纠正和引导,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只有不断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农村的民主进程,才能真正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小康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l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98一l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