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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选举 民主权利
论文摘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中的一件大事。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法规,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有利于促进农村民主建设进程,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广大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新,并在整个农村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从历届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来看,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事求是地讲,换届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待我们深入思考并加以妥善解决。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部分村民委员会与党支部关系不协调。实行村民直选以来,大多数村“两委”班子能够团结一心干事业聚精会神谋发展,但也有部分村出现了“两委”关系不协调,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导致各自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村委会和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有关农村“两委”职权的具体划分和运行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职能划分不明确,操作性不够强,导致部分村支书、村主任各行其是,相互争权。比如,一些新当选的村主任没有当过干部,对村委会工作比较生疏,认为自己是村民选的,有权处理村里的任何事务,个人说了算,不愿意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搞“独立”。一些村支书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不尊重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包办代替本来属于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甚至认为村委会行使职权是在削弱党的领导,因此处处为难村委会,给村委会主任小鞋穿,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中国大学排名
二是民主选举中的有关法律规定不易操作。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一条件下推行的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还是初步的,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太细。虽然各地都出台了《选举办法》等操作性规定,但也有不少局限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操作要求,但没有违背操作要求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的内涵模糊,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等。这里仅列举几点:第一点,选举中的“拉票”现象。既有正常、合理的拉票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痕迹的拉票行为,同时又有两者兼之的拉票行为。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并加以妥善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显得不足。第二点,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以认定。
比如在选民登记中出现了对个别选民的漏登、误登问题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怎样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借机滋事,给选举工作带来麻烦。第三点,候选人资格审查难以进行。对于这一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任职条件规定得又过于原则,致使一些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成为候选人。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但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容易出现一次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达不到规定的职数的现象,这样选举只得反复进行,直至达到规定职数为止。
三是宗族派性和封建思想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经过历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践,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受到了民主教育,民主意识大大增强,但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群众中仍然存在着较强的宗族观念、封建思想和小农意识,派性争斗和贿选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部分群众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往往从某种利益出发参加选举,选亲、选近、选邻。同时,农村很多事情不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解决,而是通过家族的影响来处理。由此导致大姓家族的代表出任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这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大姓家族的人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可以通过家族的影响力达到很多问题因为是自家内部问题而变得不成问题;而由小姓家族当村干部,即使在工作中做到了公平、公正,但如果触及到了大家族的利益,就有可能使一些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大问题变成大难题。尽管这些现象并未形成“气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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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农村的宗族派性问题。农村民主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