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特点、问题及建议(2)
2016-04-23 01:02
导读:给选举工作造成一定难度。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从被调查的村来看,普遍都有
给选举工作造成一定难度。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从被调查的村来看,普遍都有3~4个自然村组成,多的有6~7个自然村合并为一个村委会。由于人口众多,地域分散,不仅不便于群众自治,也使村委会的选举增加难度。特别是以自然村形成的宗族干扰,很难在选举工作中消除,有时不用拉帮结派,也会出现各选各的山头的现象,从而降低了选举的成功率。如梅城镇龙山村,有2300多人口,1800多选民,村委会主任至今未选出,其中不无宗族原因。
三、几点建议
在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直接选举,反映了社会和基层民主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选举主流是好的,但对有些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如何保证人民群众直接健康有序行使选举权,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发挥政治优势,加强党支部建设,使其能组织和领导好村民的直选和自治。从调查的情况看,凡是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的村,选举工作就顺利,选举的结果都理想。这就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发挥好政治优势,是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在农村有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是共产党放弃对农村的领导;另一种是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几百甚至上千人选出来的,党支部是一二十个人选举产生的,因此,村里的一切大小事务,都应由村主任说了算,党支部靠边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因此,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坚持党的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结合起来,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引导村民作出正确的政治选择。另外,在农村选举和村民自治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这样既可以减少农村干部的职数,也可以避免党支部和村委会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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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民主素质,使其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其实每次村委会选举,都是一次很好的民主教育。但这种教育更多的是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而对行使民主能力的提高,还要靠各级组织加强对村民的民主素质的
培训和引导。我国选举制度的真谛,在于能通过公民最广泛的参与,选出真正代表群众利益的人来。因此说,选举的过程实际上是权利委托的过程。当前农民并不缺少民主诉求,关键是所进行的选举能不能对他们的利益产生正面效应。因此,必须在加强思想教育上下工夫,以提高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觉悟和能力,使其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民主诉求,选出能够保护和代表自己利益的可心当家人。
三是改革选举办法,简化选举程序,使农村的选举能够简便易行。目前,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基本上是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设定的,这对农村来说,显得繁琐。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除完成选民登记和按法定时间公布选民名单等必要过程外,应以坚持“两个”过半数的原则为标准(即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当选)。让村民在无候选人的情况下一次性投票,获得过半数最多得票者即为村主任,其次其三为村委会委员。如果选举全部未过半数,就以得票最多的前5位作为候选人,再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以得票最多的前3位依次作为村委会主任和委员。如果第一次选举当选不足3人,在未当选人中以得票最多者就不足名额另行差额选举。按这一方法进行选举,既可以避免目前农村选举中普遍存在的两个较优秀的村主任候选人,一个当选,另一个连村委会委员也落空的现象,又可以大大减少违法拉票者的活动空间,更使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简便易行。
四是加强各级人大监督,遏制农村选举中的违法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富户不断增多,他们在物质利益得到满足后,更多地转向对政治诉求的期望。因此,在农村选举中,贿选行为有发展趋势。如何遏制农村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各级人大的监督是法律明确赋予的重要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在农村选举时,县、乡两级人大应该派出观察员,深入到农村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以确保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