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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疏通渠道,各司其职,积极化解农民涉法信访中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信访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上访者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3]。这四个80%说明由于体制、机制、责任心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我们的涉法信访工作还有诸多弊端和不足,也说明只要我们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大多数群众的涉法信访问题是可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
(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裁判的公信力是减少涉法信访的根本途径。首先,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讲,要努力做到司法公正,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则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为此,司法不但要强调实体正确,还要强调程序合法,特别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时,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其次,必须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宪法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地位的宪法规定。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因而要从体制上进一步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赋予法院必要的独立地位和权威,理顺法院同其他机关的关系。上级法院应尊重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必须根除依赖思想。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下级请示上级、上级指导下级的做法,极大地破坏了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信心,加剧了当事人寻求法外救济的可能。
再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逐步培养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只有当事人懂法、知法,才能做到守法,才能理解和尊重法院的裁判,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高。另外,还必须培养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民群体的相对公正的司法理念及证据意识。在农民中,不少人打官司只为争口气,很小数额的钱财也要诉至法院,并且缺乏支持诉求的证据,在输了官司之后觉得没面子或憋屈,便四处上访。对于这种类型的涉法信访,要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清法理,使其息诉息访。
(二)加强信访立法,改革当前信访机制,提高涉法信访实效,为改革发展中聚积的农村矛盾“清淤泄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人心,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和内容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但目前指导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仍是国务院1995年制定的《信访条例》以及各地方的《信访条例》和政策,立法的滞后严重地影响了信访工作的开展和实效。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信访法》,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在信访机构的设立上,应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建立“大信访”格局。为加大对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可以增加信访机构的编制,挑选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熟悉农村工作、有耐心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