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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农民涉法信访问题探析(3)

2016-05-01 01:04
导读:(三)建立完善农民涉法信访预防、快速反应及反馈等长效机制。首先,要建立预防控制机制,防患于未然,将涉农案件中的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司法机
(三)建立完善农民涉法信访预防、快速反应及反馈等长效机制。首先,要建立预防控制机制,防患于未然,将涉农案件中的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及信访部门要善于从农村发生的各种执法活动、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纠纷案件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将有关信息汇总分析,有重点地排查调处,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将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处化解在初发阶段。第二,要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农民涉法集体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信访机构人员和相关司法机关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防止矛盾激化。第三,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各级信访机构应将农民涉法信访案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便于各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实行重点案件判后回访制度,对存在涉法信访可能的涉农案件,承办法院应当在案件宣判后及时回访当事人,进一步释明裁判理由,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四)规范农民涉法信访行为,对无理缠访缠诉者不可姑息迁就。目前,在我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将当地群众的上访次数、上访规模作为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某个地方频频发生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进京上访,这个地方就被认为社会不稳定,地方领导将会面临严峻的一票否决。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屈从于上访压力,对涉法信访一味迁就,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者得到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甚至使部分人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觉。对待部分人的无理缠访,首先必须坚持原则,不可姑息迁就;其次,要机动灵活地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如公开听证、公开答询、邀请人大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及当事人近亲属参与等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访息诉;最后,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处罚。

  注释:

  [1]蒋安杰:《涉法信访是否挑战司法权威》,载2004年8月10日《法制日报》。

  [2][3]王永前、黄海燕:《国家信访局局长:80%上访有道理》,《半月谈》2003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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