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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农民涉法信访行为,对无理缠访缠诉者不可姑息迁就。目前,在我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将当地群众的上访次数、上访规模作为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某个地方频频发生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进京上访,这个地方就被认为社会不稳定,地方领导将会面临严峻的一票否决。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屈从于上访压力,对涉法信访一味迁就,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者得到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甚至使部分人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觉。对待部分人的无理缠访,首先必须坚持原则,不可姑息迁就;其次,要机动灵活地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如公开听证、公开答询、邀请人大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及当事人近亲属参与等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访息诉;最后,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处罚。
注释:
[1]蒋安杰:《涉法信访是否挑战司法权威》,载2004年8月10日《法制日报》。
[2][3]王永前、黄海燕:《国家信访局局长:80%上访有道理》,《半月谈》2003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