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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路
笔者认为,对建立我国的代表职业化而言,下述三个问题值得认真对待:
第一,中央与地方共同推进。从总体来讲,更为重要和更具可行性的是从全国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入手进行改革。这是因为:(1)全国人大承担着更重要的职责,承担着更重要的立法任务;(2)从实际的情况看,由于代表是层层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比地方人大代表的素质更高。但是不可否认,有些地方已具备了改革的条件与时机,所以可以同时推进,不必拘泥于僵化的发展路线。
第二,合法性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否认或者反对代表的职业化,因此为改革提供了空间。然而,就地方而言,改革的步伐可能会不尽一致,从而或许会对整个国家的法制统一构成威胁,但这是改革必然的代价。
第三,试行代表经费的财政预算单列制度,逐步减少人大代表对所在单位和地区的依赖,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放下包袱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然而,不可否认,代表的职业化也会促使某种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这就需要同时加强对代表履行职务的监督。但我们深信,使代表一定程度上脱离其原先所从属的利益群体而职业化,这更有益于代表不辱使命,使“人民的代表”名副其实。
注释:
[1]参见蒋劲松:《英国议会制度》。
[2]《联邦党人文集》,169页。
[3]库利分析了从众的动机,参见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187页。
[4]可以说,对姚立法本人来讲,他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职业。参见陈初越:《为人民呐喊——一个普通中国公民的参政传奇》,载《南风窗》2001年7月。
[5]拙文:《专业化与自治:对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思考》,首都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毕业论文,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