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2)
2016-10-25 01:28
导读:目前我国立法上固然有了对注册会计师造假相关的民事责任规定,但都比较笼统,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弹性,可操纵性很差,民事制裁参与会计监管面临很多
目前我国立法上固然有了对注册会计师造假相关的民事责任规定,但都比较笼统,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弹性,可操纵性很差,民事制裁参与会计监管面临很多实际题目,界也一直未能在这个题目上有个系统的说法[2],笔者在本文尝试提出一些解决题目思路,权作抛砖引玉。
第一章独立审计民事责任基础
民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正当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假如受到他人的非法侵犯,则需要给权利人以充的法律救济,这就是民事责任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中较多地主张独立审计民事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即使是致第三者以损害,也依保护第三者效力的契约或契约缔结上的过失对受害人予以保护。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判例和学说一般都主张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我国,关于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者们的熟悉尚不同一,基本上表现出“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责任竞合说”诸说并立的面貌[3].在我国,独立审计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已经得到学界的大多数认可,但笔者以为,根据责任对象的不同,对委托人除了承担侵权责任外,可能还要承担合同责任,但主要是侵权责任;对第三者则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以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是专家责任的一种,所谓专家责任,一般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职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成损害所应的承担的民事责任[4].注册师是会计专家,专家是指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它符合专家以下几个特点:
1、工作性质属于高度的专门性;
2、重视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与顾客的信赖关系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大多要求一定的资格,并由专家团体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
4、具有较高的地位
专家责任的特点在于它仅限于专家执业范围,受害人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一、对委托人的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负担民事责任主要有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
1、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依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任务,未依约定日期提出签证报告,或违反对委托人应尽保密等责任等情形,而违反合同约定,因此而需对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负赔偿之责。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新《合同法》确立了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2、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基本模式,乃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的权利。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侵权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可能因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欺诈(Fraud)等不当行为而侵犯委托人的权益[5].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未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公道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指未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以注册会计师专业身份来讲,他应尽的留意应较普通人为高,故以上表中的过失而言,其应留意的义务应以善良治理人的留意为主,其不留意的结果是属抽象过失。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全然欠缺留意,仅须用稍微留意即可预见的情形,竟怠于留意,不为相当的预备。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指连最少的职业道德谨慎都不保持,根本未遵循专业准则或未按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业务。
(3)欺诈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它不只涉及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更涉及刑事责任。欺诈与重大过失的意思颇为接近,但前者有答应结果发生的意思,而后者则无,两者的性质迥然不同。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责任竞合《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亦即,会计师违约,委托人既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