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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6)

2016-10-25 01:28
导读:二、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审计的产生,本质上上为了能维护股东或者潜伏的股东的公众投资人的利益。由于审计的局限性,注册师并不


  二、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审计的产生,本质上上为了能维护股东或者潜伏的股东的公众投资人的利益。由于审计的局限性,注册师并不能保证已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对于已审会计报表只能起公道的保证作用。公道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审计的本钱效益原则。根据委托代理,在委托书代理关系下,由委托人支付、终极由公众承担的公道的审计公费,是降低委托代理风险的最的控制机制。委托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审计本钱与取得的审计收益(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弊而为委托人挽回的损失等)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用度也越高。审计作为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代理本钱的,假如审计不但不能降低代理本钱,反而提升代理本钱,则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注册会计师承担公道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10].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职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即使不考虑本钱效益原则,审计风险的存在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类不能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手段降低审计风险及其可能的损失[11].考虑到本钱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公道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不要求注册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正如前述,这是不可能的,即使可能,也分歧算),所以,答应注册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这个概率就是通常所言的“可接受审计风险”,是如何判定审计失败,委托人答应的审计风险有多大,在这两方面,审计职业界与委托人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俗称“期看差距”,委托人总是期看花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而审计职业界基于自身的本钱利益考虑,也想花最少的钱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任务,这些不在本文探讨之列,本文要指出的是不管审计职业界与社会公众如何存在差距,但社会公众从理性上讲,应该答应审计风险的存在,这符合社会公众(即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上有“容许性危险与违法阻却”理论,用该理论可为解决上述题目找到法律上的依据。所谓“容许性危险”,是指为完成某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对在性质上含有某种侵害法律权益的抽象危险的行为。若该危险与其有益目的相比被以为是正当的,该危险就属于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最初仅视不责任阻碍却事由,而不是违法阻却事由,其效果为“虽属违法,但无责任”,但近年来多数民法学者以为:容许性危险行为本身属于具有正当目的行为,它本身不欠缺正当性,假如行为人履行了应尽的留意义务的情形下发生了可预见的危险,也不能将之回为违法[12].审计失败具有正当性,因它以民众利益谋求为自身目的,所以它也应属“容许性危险”的一种,容许性危险的违法阻却事由有二:一是危险的被容许性;二是行为人履行应尽之义务。也就是说,根据该理论,注册会计师可以以“已尽应有的职业关注”为由主张免责。

  但是,对于审计的作用,有一个观点以为:在公司股东的眼里,审计行为同时也被视同于保险行为,所支付的审计用度等同于支付的保险用度,从而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13],这就是审计的“保险论”观点。假如是这样,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无过失责任,只要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不但对会计报表进行监证,而要尽对保证已审报表的正确性。笔者以为,保险论有责任轻易界定的好处,公众也好向注册会计师索赔。但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保险公司,其承担风险能力是在限的,它并没有按保险公司制度进行运作,相反,它是以受托业务收费形式存在的,它本身也要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

  综上,根据容许性危险理论,注册会计师已尽应有的职业关注应予免责:但根据保险论观点,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主观无过错主张免责,孰是孰非没有定论,但笔者偏向容许性危险论。这是一个价值判定与国情相结合的过程,只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职业关注是困难的,所以随着审计与经济的,未来极有可能采用保险论。无论如何,都要兼顾公众与行业(审计职业界)的利益,最大限度以挥审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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