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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4)

2017-06-21 01:02
导读:2.独立模式观 这种观点的设想主要是将各级审计机关从政府中分离出来,独立于政府同时也独立于人大,依据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 这是一种非常理想化


  2.独立模式观

  这种观点的设想主要是将各级审计机关从政府中分离出来,独立于政府同时也独立于人大,依据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

  这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设想,似乎是最超然独立的。然而纵观审计的和考察所谓审计独立型模式的德国和日本的情况,尽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审计监视主要是依法对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视,实在质是为立法机关服务。德国和日本的独立型模式,从实在际发挥作用情况看,也还是为立法部分服务。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加以,我们国家是在***领导下的人民******的主义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审计作为一种监视,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局。特别是国家审计,是一国政权组织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往往赋之于极大的权威性,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是应该肯定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很难处于中立地位,它必定要在党所规划的经济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同一蓝图下,开展工作。往往不是服务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就是服务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这种模式也不切合我国经济实际与传统文化习惯。

  3.完善现行审计体制观

  这种观点以为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和法制建设尚未到位,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行政型审计体制,特别要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纵向与横向关系。以为现行审计体制出现的有碍审计独立性的,症结不在于审计体制的隶属关系,而是源于双重领导的内在矛盾性,因此要改革地方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切断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设置、职员任免、经费来源等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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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观点也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仅改变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为审计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看似好象解决了审计机关受政府行政行为的题目,实在仍未逃脱政府的影响与干预。行政模式审计体制的根本弱点,就是政府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仍在国务院的领导之下,最高层机关没有摆脱政府行政行为对独立性的影响,下属的地方审计何谈不受影响。所以也不可行。

  4.立法模式观

  这种观点以为假如国家审计向立法型体制转变,即隶属于立法机关,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脱离出来,成为对国家宏观控制的再控制,亦即从国家行政职能中脱离出来,成为立法机关监视行政职能的手段时,其作用必将得到最大的发挥。

  这固然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作法,也是被公以为最理想的模式。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也不是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如以下(二)中所谈及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尚需一段时期。由于任何一个国家审计模式的确立,并不是人为强加于它,而是顺应国情、民情,符合社会发展的,有水到渠成之感。真正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需要国家具备强有力的立法机构,和人民在观念上对立法机构重要性的熟悉。熟悉转变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个过程。况且,我国国家审计机构假如改为立法型还需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修订,也需要一个时间和过程。

  (二)“立法模式”审计体制改革的现实可能性

  笔者以为最为可取的还是应将我国国家审计体制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这种转变,固然需要一段时间、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且有其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实行立法模式审计体制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条件。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国家各权力机关已经形成的分工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它的执行机关,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这种政体在客观上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效监视国务院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国务院也有义务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视,同时在组织上假如也保证了监视手段这种监视工作就不会流于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我国现行政治框架对国家审计机关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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