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7)
2017-06-21 01:02
导读:为了进一步进步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审计工作所肩负的重要监视职能,应当由审计院和中组部联合制定并发布审计职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审计
为了进一步进步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审计工作所肩负的重要监视职能,应当由审计院和中组部联合制定并发布审计职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审计职员的不同职位,分别对新录用的审计职员,县、地(市)和省级审计厅(局)长、业务科(处)长等各种不同职位所必须具备的和业务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并向公布岗位资格条件,通过每年定期和考核来确认,逐步做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进进审计机关,更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当然,尽管笔者以为立法型审计模式是称为理想的模式,但从看,国家审计体制从行政型向立法型改革,需要对《审计法》、甚至《宪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也牵涉到国家审计机关机构改革和隶属关系的调整,这都需要一个酝酿、规划和实施的过程。且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能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审计体制单一因素,还有赖于社会政治、、、文化、道德、意识以及审计主体等诸多因素,就立法型审计体制本身与审计环境的相容,适应和磨合无疑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设定立法型审计模式时应该考虑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