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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审计初探(2)

2017-08-15 06:25
导读:三、企业环境保护审计的最佳切进点:将环保审计融进常规审计 不可否认,环境审计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上“大张旗鼓”,但在实践中却少有“扎扎实实”
  三、企业环境保护审计的最佳切进点:将环保审计融进常规审计  不可否认,环境审计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上“大张旗鼓”,但在实践中却少有“扎扎实实”。我们以为,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将环境保护审计与日常业务审计密切结合。因此,面对我国环保审计的现实,需要我们从务实、求新的角度积极开动脑筋,努力寻找将环境保护审计与常规审计融合的途径,以将环境保护审计真正开展起来。  (一)将环境保护审计作为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构成部分  如上所述,我国立法部分始终没有明确环境保护审计在整个环境保护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实施审计的切进点,这导致企业环境保护审计难以向纵深发展。有鉴于此,我们以为企业环境保护审计首先应当成为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构成部分,而要这样做,就要明确下述的几方面题目:  1 现行环境保***律法规应当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回属。就目前状况而言,无论是我国的《环境保***》,还是国家、地方制定的其他环保法规,几乎都缺乏企业领导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及相关处罚的具体规定。这是导致企业领导人环保意识薄弱,企业环境保护审计难以深进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当务之急应是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企业领导人所应负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与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结果向各方汇报。  2 现行审计法规应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业务纳进审计范围之中。我国审计法将审计的范围基本限定在了财政财务收支方面。就此而论,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财政资金收支活动、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财务收支纳进审计的范围是有法律依据的。进一步看,国家环保部分的经费收支及其业绩评价也应当是政府审计的重要工作。但我们在这里要提出的是,由于环境治理的特殊性,首先应将其作为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将环境保护审计这一重要工作纳进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之中。  3 将环境保护审计纳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可行性分析。将环境保护审计纳进到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是要从理论上明确企业领导人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是否是一种经济责任。我们以为:环境保护题目源于人类不公道的经济活动,而其解决又依靠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完全有理由以为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与此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责任也应是一种经济责任。企业领导人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有赖于严格的约束机制,将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纳进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之中正是这种需要的表现,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可以以为,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领导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不仅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正当性和效益性,而且也包括对有关经济活动所担负的责任。进一步讲,我们在理论上把环境保护活动界定为一种经济活动,把企业环境保护纳进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之中,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二)实施与环境保护部分联合的专项企业环保审计  在我国,从事环保监管工作的政府部分主要是国家环保部分。但涉及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则完全应由审计部分负责,而这里的财政财务收支包括企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业务、国家环保部分的业务活动乃至工作业绩。这样,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发生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活动也应由这些部分共同监视。但是,当二者的工作出现交叉时,对如何分清彼此的职责却缺乏法律上的界定,由此导致国家审计部分与环境保护部分在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管时,难免出现不必要的职责交叉和资源浪费。  另外,与传统审计相比,环境保护审计在审计内容、、指标评价、责任界定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它不仅要求审计职员熟练把握财务审计技术和方法,还要求他们拥有环境政策法规、环境经济学、环境工程学、环境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如何解决上述题目,我们以为,采取由国家审计与环保部分协同作战,各负其责的审计方式,无疑是降低监视本钱、避免工作重复、进步环境审计效率和效果的最佳手段。  1 从经济责任确立与解脱的角度分析,环境保护审计必须由国家审计的参与才能实施。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以为,社会的一切权利属于社会公众,贯串于现代国家审计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无论是政府部分还是公营企事业单位,只要存在受托的经营治理的公共财产,就必须承担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就应该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其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其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对环境保护投进的资金,尽大部分流向了国家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由此便产生了与这些提供资金有关方面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就环境保护而言,受代理人机会主义的局限,很多大中型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往往怠于履行受托经济责任。考虑到在公有制下只有初始委托人(环保投资的初始委托人为政府)有监视代理人的自发积极性,所有代理人(直至终极代理)为初始委托人服务的积极性只能来源于监视的现实,我们以为,完善受托经济责任制,实施国家审计是非常必要的。  2 从环境保护部分担负的职责分析,只有得到环保部分的大力协助,环境保护审计才能深进进行。尽管国家审计有对各部分(含环保部分)、各单位实施财政财务监视的法定权利,乃至对各级政府、各机构的经济责任(含环保部分的治理业绩)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法定权利,但我们必须承认,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同一监视治理,是国家赋予环保部分的职责。着眼于本文的研究宗旨,我们必须说:从企业环保审计的角度看,二者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假如二者在工作上相互支持,就可以相得益彰,起到一种协力的作用。具体来说,审计部分能够给环保部分提供工作保证,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特别是能够为环保部分把好对企业违规事项的惩处关;而环保部分能够为环保审计提供鲜明的线索,验证企业与环保有关的技术标准。因此,只有二者的互补互助,才能将这样的重要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中固然有专门从事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的机构和职员,但由于环境保护审计的特殊性,仅由国家审计机关一个部分来进行环境保护审计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视作用。我们的观点是,环境保护审计必须得到环保部分的配合与协助,二者的通力协作,是做好这一重要工作的条件条件。  3 从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状况分析,只有环保部分与审计部分协同作战,才能搞好重点污染地区、企业的专项环保审计。尽管“九·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由于熟悉上与指导思想的偏差,我国总体上的环境污染仍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强污染企业以及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题目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此只有加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专项审计监管,才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固然目前对于哪些行业属于强污染行业尚没有一个全面、权威和正确的标准,但是,国家环保总局与证监会经过数年的环境审查实践通常把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造、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行业的企业界定为强污染企业。实际上,我国产业污染物的排放有一半以上来自于强污染企业。除此之外,由于一些乡镇企业环保意识较差,再加之工艺设备普遍落后于大企业,致使乡镇企业不可避免地成为当前的主要环境污染源之一。据国家有关部分统计,1998年,我国县及县以上产业企业废水排放就达1700亿吨,产业废气排放达110807亿立方米,所有这些,都对我国的环境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解决上述题目,我们不妨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上述行业、企业进行以环保部分和审计部分的重点联合审计监视,以期得到以点带面的效果。考虑到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政府机构,所以我们主张通过立法方式,将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审计纳进到国家审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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