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审计体制改革(5)
2017-08-26 06:21
导读:(二)将各级审计机关从政府系列中分离出来,列进司法系列,成立有较高法律权威性、具有执法功能的审计法院,类似我国现行的法院和***体制:中心设
(二)将各级审计机关从政府系列中分离出来,列进司法系列,成立有较高法律权威性、具有执法功能的审计法院,类似我国现行的法院和***体制:中心设置最高审计院(或审计法院)、地方设置高级审计院、中级审计院和审计院,审计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经费由国家预算安排逐级下拨;也可以不隶属于人大,独立于立法和行政,类似日本、德国的模式(3)。设立审计院,形成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三院”(法院、***和审计院),使审计机关地位超然,其独立性有组织保障,实现事权与监视权的分离,利于强化审计监视执法的力度(4)。
(三)对现行审计行政领导进行结构性调整。由于上述两方案属审计体制的“大修”,需要对《宪法》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此举易对审计和经济监视造成震荡,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审计的可持续发展。“微调”的具体设想是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政府地位中提升半格,同时延长其任期,使其职务不受政府任期的,在客观上保持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在中心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上,改变双重领导体制,实行垂直领导,即各级审计机关确立由国家审计署集中领导,同一治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审计长提出候选人,同级人大任命或罢免;审计厅对地、市、县级审计机关垂直领导,在机构设置、职员编制、经费来源、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等方面,一律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分层单向领导,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可能出现的财政牵制(5)。对地方政府的审计,也可由国家审计署设立派出机构实施监视(6)。
(四)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和法制建设尚未到位,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行政型审计体制,特别要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纵向和横向关系(7)。现行审计体制出现的有碍审计独立性的题目,症结不在于审计体制的隶属关系,而是源于双重领导的内部矛盾性;因此要改革双重体制,将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切断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设置、职员任免、经费来源等行政关系,进步省级审计机关层次,市县审计机关的人事由省审计局同一治理,经费列进省级年度预算,系统治理,系统下拨(8)。在地方审计机关的治理模式上,可以选择:(1)中心直管模式,即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均由审计署垂直治理;(2)分别直管模式,即省级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实行垂直治理,市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垂直治理,区县级审计机关由市级审计机关垂直治理;(3)省以下直管模式,即省级审计机关垂直治理省级以下审计机关(9)。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五)其他地方审计体制的设想。包括:各级审计机关向一定区域派出审计机构(10);独立设置审计机构,实行审计职员委派制,审计职员工资、福利由派出单位负责,与派出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11),等等。
笔者以为,实践已经证实我国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模式与当今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是基本相适应的,其运行记录是良好的,这是其主流,对该体制不应也不能一味否定,也就是说对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态度应是完善和改良,而不是废除和抛弃;其次,审计事业发展是硬道理,地方审计体制改革的方案选择,应取向于最有利于审计事业健康和稳定的成长,能给审计事业注进新的活力,而无需过分夸大新体制理论上的优越性和目标的理想性;再次,我们着手地方审计体制改革在我国审计发展史上是首次,类似的改革以后可以进行多次,不能指看毕其功于一役,首次改革更应稳扎稳打,夸大成功率,并积小胜为大胜,这对以后改革不仅有鉴戒和作用,同时还有正面心理影响;最后,地方审计体制改革具有不同于中心审计机关改革的特殊性,它要求依照国家级审计机关改革来进行,即中心审计机关改革先行,地方审计机关跟进;由于审计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2),国家审计体制在审计制度中具有突出地位,具有同一性和协调性的特性,地方审计体制不能游离国家审计而另起炉灶;最高审计机关作为“国家队”的改革,对地方审计体制改革无疑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在各国地方审计体制的建设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参照了最高审计机关的体制;在我国,中心审计机关的体制变动对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对省级审计机关的体制确定具有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