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审计体制改革(6)
2017-08-26 06:21
导读: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地方审计体制改革应持稳健原则,采取渐进改良的策略,对我国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进行完善、充实、改进和进步,保存其公道的、适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地方审计体制改革应持稳健原则,采取渐进改良的策略,对我国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进行完善、充实、改进和进步,保存其公道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利于审计事业发展的方面,改造其不公道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若干环节和部位。具体对策为;
在现行地方审计体制下、调整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改变直接的项目治理方式(即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主要是通过下达大量审计项目的方式来实现)为间接的通过制度政策与规范、确定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检查地方审计工作质量、通报审计情况、传递审计信息、组织重大项目审计协作、为地方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等方式来进行治理。
进一步划分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的职责,以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中心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存在的共同审计领域,加强两级审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避免重复审计和效率折损。
地方审计机关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做法,逐步调整为地方审计机关接受政府领导,向政府和人大同时报告工作,以防可能出现的行政干扰、“过滤”审计结果的现象发生,以增强对政府的监视。
对地方审计机关的负责人的任免宜采取相对严格、规范和固定的程序,如对政府拟解职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向人大陈述理由,说明是否有审计背景,并接受质疑,被解职人可以陈述等等,以避免因审计触怒行政主座而被免职的现象发生。
将审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权交给地方审计机关,由其根据业务需要选择确定机构的框架,而不必对应于上级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较多的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可以审计办事处、审计分局等形式向县以下政府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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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计结果的通报权、公布权明确由地方审计机关把握,即在不泄露审计机密和被审计单位贸易秘密的限定下,由地方审计机关决定是否以及用何种方式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而不需要行政审批。
对审计机关必须的经费采取法定的预算手段给予保障,相关规定不但列进审计专业本法,而且要列进《预算法》等财政专业本法。
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垂直治理模式可以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先从基层市、县两级试点,积累经验,如获成功再向省市两级推广试点范围和层次。
采取渐进改良的方式对现行审计体制改革,符合现行审计体制的基本情况,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审计基础,以巩固和扩大审计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保持审计迅速发展的势头,避免不必要的震荡,将改革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是一条比较理想的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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