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2)
2017-09-02 01:53
导读:第十八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1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职员编制; 2.银行
第十八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1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职员编制;
2.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3.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4.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5.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6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
7.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本钱效益和可操纵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本部分、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投递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审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构以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二十三条审计职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职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算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审计证占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实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实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象或机储存、处理的证实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职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5.专门机构或专门职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6.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审计职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实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实材料进行分析判定,决定取舍,保证证实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实审计事实***的证实材料,保证证实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遵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实材料的正当性。
第二十七条审计职员可以通过检查、监视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相、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职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视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职员办理。
审计职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职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职员不得少于2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二十九条审计职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尽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职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尽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尽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的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