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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6)

2017-09-02 01:53
导读:第六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回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 第六十二条下列文


  第六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回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

  第六十二条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回进审计档案: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分、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和部分、单位下达的行文,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4.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5.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6.其他按规定应回进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十三条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十四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应当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文件在后。

  第六十五条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实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证实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题目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序进行排列。

  第六十六条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即应指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职员即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形成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的文件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并按规定移交审计机构或档案治理部分保管。

  第六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八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5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各项目审计案卷的具体保管期限,由审计机构提出意见报领导审定。

  第六十九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应按规定作出标识。

  第七十条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本部分、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或要出具审计档案证实的,应经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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