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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5)

2017-09-02 01:53
导读:1.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不健全的评价; 2.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公道或部分公道、不公道的评价; 3.依


  1.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不健全的评价;

  2.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公道或部分公道、不公道的评价;

  3.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不有效的评价;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不作为评价:

  1.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2.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五十条审计组和审计机构的审计评价意见,应当分别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

  第六章处理准则

  第五十一条处理准则是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分、本部分、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分、本部分、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但是情节明显稍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2.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分、本部们、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需要依法赐与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本部们、本单位领导依法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分处理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构接受有关部分的提请或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而后作出审计决定。

  第五十四条审计意见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4.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治理和进步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分、本部们、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经收支行为;

  3.定性、处理意见或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4.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5.依法申请复审的期限和复审的机构;

  第五十六条审计处理的种类:

  1.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务收进;

  2.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算帐目;

  5.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分处理;

  6.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本部分、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应当在20天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投递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自投递之日起生效。审计机构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投递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分、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者审计机构对该负责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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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收支与财经治理方面的重要题目,审计机构应当向本单位、本部分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档案准则

  第六十条档案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音等历史记录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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