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3)
2017-09-02 01:53
导读:审计职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职员、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分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
审计职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职员、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分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分、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职员销毁、转移。
审计职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回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正当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实材料。
审计职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同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职员签名,同一使用和治理。审计取证材料请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进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审计职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职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实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职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作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底稿内容、性质,进行分类回集,综合编制。
审计职员应当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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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3.审计过程记录;
4.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6.索引号及页次;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4.审计职员的判定、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
1.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签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编制审计底稿应当作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正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三十六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视。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碰到的重大题目,应当向审计机构请示汇报。审计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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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三十七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是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派出的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