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4)
2017-09-02 01:53
导读:1.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2.主送单位; 3.审计报告的内容; 4.审计组组长签名; 5.报告日期 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包
1.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2.主送单位;
3.审计报告的内容;
4.审计组组长签名;
5.报告日期
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1.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
5.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分、本部分、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财务收进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述正确,语言简练。
第四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内向审计机构提出;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构,必要时应做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审计机构。
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构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5.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正当、恰当。
第五章评价准则
第四十三条评价准则是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以及审计机构审定审计组提出的评价意见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机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1.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2.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3.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占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财务收支正当性的评价:
1.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稍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3.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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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3.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在进行评选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作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八条对与财经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