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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告学和学之间的关系不是孤立的。广告语言中包含明示语和暗示语,明示语在广告中被直截了当表达出来,而暗示语在广告中没有明确体现,它需要顾客通过正常的概念、判断和推理来推断出来。语言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既是广告中暗示语存在的语言学基础,又是对广告中的暗示语进行司法解释的有力证据,它影响、制约着商业广告的存在、发展和应用。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广告语言;明示语;暗示语
一、约翰·兰肖·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上个世纪50年代,约翰·兰肖·奥斯汀提出了著名的言语行为理论,从而开辟了语用学的新领域。总体而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涉及到了语言单位和其带来的意动功能,从这方面来看,语句分为施为句和表述句;第二方面涉及到了语言单位的主客体视角所导致的行为,从这方面来看,言语行为理论分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言内行为是指用声音说出一切有意义话语的全过程。言外行为指由言内行为本身体现出来意图,这些意图往往是隐性的非直接的,需要听者靠自己的判断和推理来掌握。从这个意义上说,言外行为多少有“言外之意”的意思。而言后行为则指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使之振奋、使之发怒等等。人类的每一个话语都能全面地体现出这三个层次的行为。
奥斯汀的学生塞尔(Searle)系统地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有两点:(1)说话人如何通过表层文字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意”;(2)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表层文字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意”。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取决于说话人的文字结构和表达方式,又取决于听话者的知识框架、身份背景和判断推理。
举例而言,按照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当一个孩子对妈妈说“商店里的布娃娃可好看了”的时候,这句话的言内行为是张嘴说出这11个字的发音,并通过这些发音来传达她的思想;言外行为是让她妈妈通过判断推理猜出女儿的意图——想要商店里的布娃娃,当然,这个意图女儿并没有直接说出来;言后行为则是妈妈在听到这句话后到商店里去买一个布娃娃给女儿。
二、广告及广告中的暗示语
广告是为了满足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在现代,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语言文字、声音符号或情景短片等形式的总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通过广告推销产品、宣传企业,从而扩大经济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款规定:“广告的语言表达可以多样化,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消费者。”这就默认了广告中语言可以明着表达出来,也可以暗示地表达。绝大多数的《广告法》都将广告语分为明示语和暗示语。明示语即在广告中明文规定、明确表达的语言,它构成了广告的基本内容;暗示语也称隐含语,是指商家未在广告中明确表达,但买卖双方根据正常思维、判断和推理能顺利推断出来的隐性内容。暗示语和明示语一样,都具有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赋予了广告中的暗示语两个特性:确定性和法定性。确定性是指暗示语虽没有明确在广告中表达出来,但其内容是确定的,是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判断和推理得出来的,是不允许买卖双方随意解释的;法定性是指广告中的暗示语是广告本身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对暗示语的曲解和违反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告的设计者和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利自由地选用明示语或暗示语来设计广告、推销产品,而且顾客在通过明示语来理解广告的同时,也必须通过暗示语来理解广告的深层信息。鉴于此,约翰·兰肖·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分析广告语言的规范性、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鉴定广告内容是否存在欺诈性语言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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