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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2)

2013-08-03 01:18
导读:点,但对已有的观点却很少拓展。如《释秦律“葆子”兼论秦律的渊源》中的“葆子与秦律的古老渊源”一节,且不说此节根本没有涉及葆子,犯了以上所
点,但对已有的观点却很少拓展。如《释秦律“葆子”兼论秦律的渊源》中的“葆子与秦律的古老渊源”一节,且不说此节根本没有涉及葆子,犯了以上所说证据与主题不符的老毛病,就是这些与主题不符的内容,也没有作者自己的观点,而是蒙文通、裘锡圭、张政烺、严耕望、俞伟超、岑仲勉等人学术观点的汇集,但篇幅长达两页。关于李悝《法经》有无问题,作者连篇累牍地引用杨宽、蒙文通、戴炎辉的论述,多达一千几百字(第60——62页),自己却未置一辞。稍后作者说要谈一下商鞅改法为律的问题。商鞅改法为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以为作者会有新见,结果却只是引祝总斌有关研究多达二百余字,说明商鞅改法为律不可信。上面所举两例,自己既无创见,用一两句话概括他人成果,出注即可,不必耗费功力,大段征引。关于“弃市”行刑方式,张建国已有讨论,认为弃市非斩杀而是绞杀。作者观点与此相同,但要从“汉承秦制”及秦律的渊源两方面入手进行探讨。结果,在所谓“汉承秦制”的探讨中,作者并无创见,而是引用了张建国的成果,只是从《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补充了两条证据。而第二方面的探讨,既甚少涉及秦律,又不涉及“弃市”刑,只是说秦的许多原始习惯保留在秦律中,然后又征引蒙文通所谓秦律渊源有自的论述,及梅因、格罗索、塔西佗等人关于西方原始法的论述,(第183——187页),从中看不出作者有何创见。如果勉强说有创见,那就是作者生硬地将秦弃市与古罗马献祭刑的绞杀挂钩,得出了“弃市可能是来源于献祭刑的绞杀之刑”这一结论(第187页、14页)。这种既无新见、又无拓展,只是大段征引他人成果的地方,可谓俯拾皆是,恕不一一列举。
  另有作者自认为是创新性的观点,而对秦律研究者而言,只是一种常识,难称创新。如:作者在论述“葆子”的特权时,得出结论:“葆子是特殊的人物,而非什伍制下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民众。”(第42页)其实,读过秦简的读者都会认识到“葆子”不同于普通民众,这样的结论无须考证即可获得,难称创新。尤其作者在谈到“焚书坑儒”时云:“过去一般学者议论‘焚书坑儒’,只是将其视为秦始皇的暴政,而未从意识根源深入挖掘其真实含义无疑是有缺憾的。”其弥补“缺憾”的观点是:“‘焚书坑儒’实质是大兴文字狱,镇压一批思想上的反对派,主要目的是要在思想上控制整个社会,同时要在原东方六国的士人面前树立秦始皇至高无上的权威,铲除思想文化上的反秦根源。……也深刻反映出秦国及秦民族固有的思想文化及意识形态与山东六国的巨大差异。”(第55页)笔者随手翻检林剑鸣《秦汉史》及《中国大百科全书》,发现对“焚书坑儒”的解释,均从意识形态与文化方面立论,与作者并无多大不同,难道“过去一般学者”不包括他们?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新探》对一些观点进行了反驳,并试图建立新的观点。但由于作者在“破”与“立”的过程中,往往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这种努力大都徒劳无功。例如张家山汉简中有“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的法律规定。作者认为,整理小组将此处的“诸侯”释为“汉初分封的诸侯国”有误,而是“指原来的山东六国诸侯”。其证据是:“汉初分封的异姓诸侯国、同姓诸侯国都是汉帝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汉初律中将其视为敌国实难想像。”(第262页)其实,张家山汉简中的《津关令》有数条是禁止马匹运往关东的法律规定,像鲁国的鲁侯居于长安,经过特批,才允许其在关中买马。由此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严厉禁止军事物资流往关东诸侯国。而这里的鲁国是汉惠帝七年所立,显然不是原来的山东六国诸侯。而且有学者列举了大量文献资料,对汉初中央王朝与诸侯王的紧张甚至敌对关系,进行了精微细致的考证。作者没有一条证据,仅从理论上(而且此种理论显然是作者自己的想像)就做出上述反驳和推断,既失之武断,又苍白无力。在有关“群盗与秦汉社会”的论述中,作者征引李开沅的研究成果多达五百余字。李开沅认为:刘邦集团初起时,是没有政治目的的武装亡命集团。作者觉得“上述分析似乎过于轻松,与事实应该是有出入的”。作者的“厚重”分析是:“群盗”“对统治秩序的威胁是相当大的。群盗如果与乱世结合起来,就会从并无政治目的的杀人放火、打家劫舍发展到由野心家操纵的改朝换代运动”(第256——257页)。其实,“群盗”对统治秩序会形成威胁,是一种常识,提出这样的看法,谈不上慧眼独具。而且李开沅在上引文之后,还论述了刘邦集团的第二发展阶段,即作为楚军楚臣的一部,参加了反秦战争。不难看出,这正与作者关于“群盗”由打家劫舍发展成为改朝换代运动的观点相合。作者不但没有对李氏形成真正的驳难,反而是在重复李氏的观点。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由于具体的论证存在问题,因此《新探》的大结论有值得商榷之处。作者在《后论》中说:“唐律的具体条文与睡虎地秦律以及张家山汉初律有许多相同或接近之处,特别有趣的是唐律的‘疏议’不少与张家山汉初律的条文几乎完全一致。由此看来,有些学者主张唐律的主要渊源是汉律应该是能够成立的。”《新探》确实从唐律中找出了一些与汉律接近的条文。问题是,其中一些法律条文可能反映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共性,有的甚至是全人类的共性,即使没有汉律,后来的人可能照样会制定出相似的法律条文。比如“证不言情”罪(第279——280),也就是现代法律中的伪证罪,对做伪证者进行惩罚,应该是东西方法律的共性,而不是汉唐所独有,据此很难推出二者之间的渊源关系。又如执法者追捕罪犯,如罪犯持凶器拒捕,将其杀死无罪(第287页),这样的法律规定同样在现代社会存在,但我们似乎不能说现代法律主要渊源于汉律。其他像杀伤他人畜产、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及士兵临阵逃亡等法律规定(第287页、第299——300页),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如同不能根据“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东西法律中共存,就推断东西方法律的渊源关系一样,根据汉唐律中共同存在上述法条,也很难认定唐律主要渊源于汉律。至于作者所说唐律的“疏议”不少与汉初律条文几乎完全一致,可能笔者读书不细,发现《新探》只提供了“脯肉有毒”一例(第267页),似乎很难说“不少”。惩罚以毒杀伤人者以及销毁有毒物,无论古今中外可能都有相似规定,所以这也是一条具有共性的法律规定。而“疏议”对“脯肉有毒”的解释,其细致远过汉律,与汉律相似之处似乎尚达不到作者所说“令人吃惊”的程度。


  作者谈到北魏律的渊源时说:“而且后魏律的渊源也应该是汉律而非晋律,为什么这样说呢?除去前人已经列举的证据外,还因为后魏立国之初,与东晋是对立的政权,后魏修律竟然以敌国的法律为蓝本,在常理上是说不通的。”前人的证据可以暂置不论,但作者的这种思路“在常理上是说不通的”。北魏立国之初,后秦等政权横亘于北魏与东晋之间,两者根本谈不上对立。一直到东晋末年刘裕灭后秦,双方疆域才真正接壤。因此,北魏真正的敌国是刘宋而不是东晋。退一步说,即使双方对立,也不排除制度建设上的互相借鉴,比如,北魏的政治制度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很难说是对汉朝的继承,而与南朝相当接近,其间影响因袭之迹相当清晰,无论谁借鉴谁,起码双方是真正的敌国关系。笔者无意强调北魏律继承了东晋律,但是作者提出北魏律渊源于汉律、而与晋律无关这样一个重大结论,除了前人研究成果外,尚须坚实的证据,仅凭常理推断,难免出现常识性的错误。魏太武帝修律由崔浩主其事,崔浩曾著《汉律序》,其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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