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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3)

2013-08-03 01:18
导读:律时吸收汉律的某些精神与原则甚至某些具体法条,都有可能。但在以北魏律为蓝本的《北齐律》中,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置于律首,与汉律《具律
律时吸收汉律的某些精神与原则甚至某些具体法条,都有可能。但在以北魏律为蓝本的《北齐律》中,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置于律首,与汉律《具律》既不在首亦不在终的情况大异,而与魏晋律中的《刑名律》、《法例律》亦在律首的情况相似,这已成为常识。《唐律疏议》律序也说:“汉作九章,散而未统,魏朝始集罪例,号为刑名。”可见,唐人修律也发现了汉律这方面的缺失,而肯定魏律的贡献。我们不敢轻意断定北魏律以魏晋律为渊源,但说继承了魏晋律的某些方面,大致尚不为过。而《唐律》又是继承了《北齐律》,从这个角度说,陈寅恪的《唐律》“三源说”(指汉律、魏晋律和宋齐律)恐怕不能轻易否定。除非找到数条典型性的条文(指仅存在于秦汉律及唐律中),否则,很难说唐律主要渊源于秦汉律。
  《新探》的一大特色是对相关研究成果的了解与掌握。但由于作者没有处理好成果与论点的关系,许多地方成为研究成果综述,致使论点淹没在他人成果的海洋中。上文对《从秦简〈公车司马猎律〉看秦律的渊源》的分析中,已经涉及到作者征引学术成果时的这一特点。除此而外,其他地方引用已有科研成果也是动辄几百字。为节省篇幅,此处只列部分“成果综述”达数百字以上的页码:第36——37页、63——67页、104——107页、110——113页、125——126页、126——128页、131——133页、第136——139页、159——160页、196——198页、205——208页、210——211页、212——213页。以后的篇章,情况与此大致相同,不再胪列。
  作者经常以其他的情况来比照秦,这当然也是一种论证方法,但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而且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秦毕竟相去甚远,因此,民族学的资料并非直接证据,只能作为侧证。在这种情况下,自不宜大段征引,略加说明即可。但作者似乎对民族学情有独钟,征引时不遗余力,动辄几百字。如第28——29页、38——40页、195页、197——198页、200页、204——205页、218页、233页、244页、311——312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征引史料方面,《新探》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即只引不论,引完了事。特别在征引《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条文时,不但经常全盘照搬整理小组的注释,而且将译文也几乎一字不拉地抄写下来。如第289页、290——293页、295——296页、298——301页、300——301页、303页、305——306页、323页、325页。像这种不分难易,将他人译文照搬的情况,不应在学术著作中出现。
  谭其骧先生在《长水集•自序》中曾谈到自己对著述的看法:“文章千古事,没有独到的识解,不能发前人所未发,写它干什么?写一部书至少基本上应自出机杼,人所共知的东西,何必写进去?前人已讲过的话,更不肯照搬。”当然,谭先生为一代大师,其境界非一般治学者可比,但其提出的治学标准仍应该是学术工作者共同追求的目标,愿有志于学者以此共勉。

[1]栗劲《秦律通论》是迄今为止大陆学者研究秦律最为系统的一部著作,但此书更多从角度探讨秦律,严格说来,是一部法学著作,而非历史学著作,与曹著将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结合在一起的方法旨趣大异,因此,大陆著作中,以历史学的方法全面而有系统地探讨秦律,以笔者所见,非曹著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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