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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

2013-08-03 01:18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文章是很好的参考:   《秦律新探》(以下简称《新探》),曹旅宁著,中国科学
  《秦律新探》(以下简称《新探》),曹旅宁著,中国科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系《中国社会科学博士文库》中的一种。此书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为主,对秦律渊源、秦律特征、秦律的管制、秦律与汉律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尽管如作者所言,“本书不是对秦律的通论,而是若干专题研究的结果”,但实际上此书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称之为秦律研究的“小百科全书”,亦不为过。
  秦律已被运用到极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陈出新,是今后每一个秦律研究者必然面对的问题。而《新探》的作者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就秦律研究状况而言,每个重大问题都有研究者涉及,但将各个问题组织在一起,对秦律全貌重新进行认识,却无人做过类似工作 。[1]《新探》的每个组成部分如“秦律渊源”、“家族与阶级”、“资源与控制”、“秦律刑罚考”、“秦律与汉律的关系”等,都是大问题。但在“大”的基础上,作者也对 “定杀”、“毒言”、“宫刑”、“公车司马猎律”等许多小问题进行了考证。《新探》是否做到了“大而且精”姑置不论,但确实是“点”、“面”结合的典范。
  将过去已经研究过的重大问题织织贯穿在一起,仅是研究工作的开始。倘若不能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新观点,或者对已有论点进行检讨,这样的著作只能说是成果综述,很难称得上是纯粹的学术研究。《新探》从《公车司马猎律》角度探讨秦律的渊源,对“定杀”、“毒言”的论述,以及对“拔其须眉”、“斩人发结”的考辩,都是前人未曾措意的问题,也是此书的创新性所在。至于有关“葆子”、 “弃市”、“宫刑”、魏律与秦律的关系、后子制度与等问题的论述,则属于作者对以往学术观点的检讨与驳难。也许读者并不同意作者的观点,甚至对作者的论证方式也感到困惑不解,但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以后的秦律研究仍不无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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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过《新探》,即使没有大的收获,但对了解国内外秦律的研究状况也会有一些帮助。对文献与考古资料的掌握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了解,是任何一位研究者从事研究必备的条件。可以看出,《新探》的作者做了相当大的努力,去搜求国内外与秦汉有关的文献、考古资料以及今人的研究成果。这体现了作者求真、务实的学风。至于对西方学术成果的利用,可以说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此书列举的参考文献,反映出作者对国外社会科学尤其是法、民俗学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书中引用的这些成果也许并不能证明作者的观点,有的甚至和论证的观点并无直接联系,但与国外先进的理论相结合,可能是以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努力方向,否则,很难有大的收获与成效。从这个角度说,《新探》无疑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但是,《新探》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从事古史研究,提出新观点固然不易,如何组织材料对其进行论证,成为可以让人接受的结论,则更加困难。遗憾的是,《新探》论证不够谨严,提出的新观点也因此大打折扣。以《从秦简〈公车司马猎律〉看秦律的历史渊源》为例:作者认为这是“本书创新点所在”(第13——14页);其导师及推荐人也认为这一观点颇有新意(见序言及封底)。的确,将此律与秦国田猎纪律联系起来,是一个很新颖也很大胆的想像,但是,由于没有做到合理的论证,这一大胆的想像基本只停留在想像阶段。
  此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秦律的部落法时代”:作者引周伟洲、蒙文通、许倬云、韩伟、李学勤、黄展岳等学者的观点,说明秦人是戎族,甘肃东部是其发祥地;秦有殉葬证明其文明较周为滞后。最后忽然莫名其妙地说:“由此(指秦有人殉)推论,秦律中多秦国旧法也是有根据的。”(第24页)。即使我们承认人殉是秦国固有习俗,但作者却未举证秦律中亦有人殉规定。如若没有人殉规定,怎么能证明秦律多旧法?而且在长达两千多字的叙述中,我们未看到有关“部落法”的论证,只是引用岑仲勉先生的话,说“秦律便可溯源至秦人建国以前的部落习惯法时代”(第23——24页)。这样,论证的内容与标题脱节,“秦律的部落法”自然无从得到证明。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第二部分“田猎生产中的劳动纪律”:作者开宗明义,说“《公车司马猎律》的雏形最早应是在田猎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劳动纪律”。为证明这一观点,作者从学的角度出发,征引了有关鄂伦春族及鄂温克族狩猎纪律的研究成果。可能作者也觉得如此立论比较单薄,又引秦简中《田律》有关生产及山林保护的法律规定。不过,这两条律文仍未涉及狩猎。作者又根据汉代田律是关于田猎的规定,而推定秦《田律》也应包括渔猎与农业生产两部分。且不说此种推论是否正确,即使秦《田律》包括渔猎,但两条具体的律文仍与渔猎无关。虽然后面又大段征引王廷洽、闻一多、郭宝钧、杨宽等人有关田猎与军事关系的论述,但却始终未与秦狩猎直接挂钩。所以,作者在论证过程中,既未真正涉及秦的狩猎纪律,也未分析《公车司马猎律》,这样,秦在狩猎中的劳动纪律如何向《公车司马猎律》转化,没有得到反映,所列证据自然无法支撑作者要论证的观点。
  第三部分“公车司马猎律与石鼓文”:作者说,《公车司马猎律》与《石鼓文》所反映的秦人渔猎情景有密切的关系,接着征引郭沫若有关秦襄公狩猎的研究近500字(尚不含注释)。本以为作者要论述二者的关系,但忽然又引“宫狡士”(狗的者)的律文,并以河北平山出土的战国时代中山国墓中的“北犬”遗骸为证,认为“《公车司马猎律》可上溯到秦襄公时代或更早以前”。又引《史记》有关秦文公狩猎的记载,认为对研究《公车司马猎律》极具意义,但因“史载过于简略”,又征引有关蒙古、满族的研究成果近700字(不含注释),最后作者说:“秦人早期的军事制度的起源自然与此相近。”读后思之再三,才揣摸出作者的观点及证据链,即:秦襄公、秦文公时期有狩猎;秦律中有体型高大的“狡”;战国“北犬”与“狡”相似;《公车司马猎律》与狩猎有关,因此,此律应上溯到秦襄公时代或更早。其实,这个证据链基本不能成立。狩猎纪律转化为法律,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过程,秦襄公、文公的狩猎,并不能说明《公车司马猎律》就可以上溯到此时。至于通过一条上距秦襄公三百年的战国中山国“北犬”遗骸论证上述观点,自然更是不着边际。而以蒙古、满族的情况论证秦国的制度,也给人以隔靴骚痒之感,“自然与此相近”的“自然”二字也就勉强之极了。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第四部分“公车司马猎律与大蒐礼”:作者引秦律“分甲以为二甲蒐者,耐”,证明秦有大蒐礼,这没有多大问题。其后征引《周礼》近500字,并对内容进行分类,共13小项,但绝大部分与论述主题无关。其后,作者又不惮繁琐地征引吴荣曾、杨宽有关大蒐礼的观点,大段叙述古希腊时期“议事会”、“人民大会”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而关于《公车司马猎律》几乎未置一辞,其与大蒐礼究竟存在怎样的密切关系,作者亦未加说明。
  作者最后说:“《公车司马猎律》由最初的生产狩猎纪律再到军事纪律以至成文法的轨迹,应该是十分清晰了。”但是,如上所论,由于在论证过程中,作者没有建立起一条严密紧凑、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整个论证过程似连实断,所引材料和成果与论证的问题关系并不密切,有的甚至与论题无关,自己少得可怜的考证又淹没在他人的学术成果中,因此,给人的最终感觉与作者所说“清晰”恰恰相反,而是证据无力、结构松散、主题模糊。除了这一部分外,其他很多地方都程度不等地存在着类似问题,限于篇幅,兹不具论。
  就整体而言,《新探》创新性不足。新观点的提出及对已有观点的拓展,均可谓之创新。《新探》确实提出了一些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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