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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合法性危机的消解与再形成(1)

2014-11-23 01:10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改革开放”:合法性危机的消解与再形成(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与30年前相比,今天的中国民众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公民
  与30年前相比,今天的中国民众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公民意识。这种脆弱的公民意识是在过去30年间的一些思想解放和公民行动的“窗口期”和某些“小环境”中一点一点累积起来的,如80年代给无数冤假错案平反、提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提倡“民主法治”,以及90年代民间维权、关心“三农问题”的时候,也与某些报纸杂志比较“大胆”密切相关。对中国社会来说,这样的“窗口期”和“小环境”至今仍然只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偶然发生,尚无法形成一种有序的公民社会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2008年适逢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民间和官方对此均有回顾性分析和叙述。                   在这30年历程中,令人瞩目的是从1989年到1992年间的三年“停顿”。这三年既是中国社会对前一阶段改革的民主目标的幻灭期,也是国家权力将改革与民主正式剥离的调整期。这之后的“改革”进入了一个经济开放与政治封闭并行的时期。                   前后两个阶段“改革”的主导意识相似,都是为了避免“亡党亡国”,但“开放”范围则大不相同。害怕“亡党亡国”的忧患意识,其实就是统治权力合法性的危机感。30年来,这种政治合法性危机的意识一直伴随中国这场自上而下、缺乏民主基础的改革。在这样的“改革”过程中,当政者从不曾允许人们就改革正当性和改革的目标展开充分的公共讨论,于是,“改革”便只能成为一种具有实用性质的短期权宜之计,它的道德理想号召力低,社会信任基础也很薄弱,能勉强用以争取民心的只能是给与普通民众的一些“实惠”,而且“实惠”的有效期亦无保障,但人们却不得不为它付出很高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之代价。这种“实惠”因此成为一种实质上的专制仁慈。                   1989年可视为30年改革前后两阶段的分水岭。两个阶段的共同点是政治上层都试图化解后毛泽东时代留下的合法性危机,不同点是手段的相异,前后两阶段使用的是两种不同的专制仁慈。1980年代是以“四个现代化”作为口号与收拾人心;1990年代以后以民族主义为凝聚力,并满足民众的物欲。两种专制仁慈手段在短时期内都获得过相当的成功,曾一度消解了合法性危机。但是,消解合法性危机毕竟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和排除危机。从过去30年的经验来看,在民主改革缺席的情况下,当收拾人心和满足物欲的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时,统治合法性便会再次成为一个急需应对的危机问题,而政治民主也会再一次成为中国社会热切期盼的改革。                   一、第一阶段(1978-1989):用改革重塑政治合法性                   先有必要厘清“改革”之真义。                   “改革”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本身并不具有实质的政治意义。作为一种政治涂料,“改革”可以用来涂在不同性质的变化之上。早在2千多年以前,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Xenophon,ca.431–355BC)在《暴君希罗》中就已经涉及了专制统治(僭主政体,tyranny )“改革”的可能。暴君希罗对诗人西蒙尼德说,当暴君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因为暴君不能相信任何人的忠诚。西蒙尼德开导暴君希罗说,只要对人民施恩惠,当暴君并不坏,还能长治久安。西蒙尼德并没有建议希罗给人民自由,也没有建议将专制“改革”为民主。他只是建议较多地满足臣民的物质需要,以换取他们的效忠,甚至爱戴。西蒙尼德认为,恐惧和贪欲,这是暴政专制驾驭臣民凭借的两大心理机制,施物质恩惠,既能满足贪欲,又能平缓恐惧,只要经济条件许可,对暴君来说不难做到。[1]                   政治学家列奥。施特劳斯深谙如何用“改革”为暴政涂脂抹粉。他指出,无论是给暴君帝王劝说还是谋划,都必须知道暴政这种政体的权力特征。专制者并非不知道专制之恶,但更在意放弃专制对专制者的不利。[2]施特劳斯用色诺芬的另一篇作品《途径和方法》为对照提醒读者,民主或专制的权力政体特征会直接影响人们向掌权者进言的方式和目的。施特劳斯写道,进言改革专制是进言者向专制统治者作“以不改革原制度为好”的“改革”建议;这种“改革”是为了让专制更稳定,而不一定是要用民主取代专制,它的目标并非“向(真正)好的政治秩序”去“转型”。[3]                   从上述古代政治家对改革的偏好可以看出,“改革”首先是相对于“革命”而言的、一种无须诉诸暴力的温和的社会变革;改革还指政治上另辟新途,但“新途”未必就等于更佳之途;最重要的是,“改革”可以用来为“改革者”的利益服务且遭受较少阻力。马克思主义者对“改革派”始终保持戒心,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改革的说辞其实总是在掩饰它与当权者利益的特殊关系,“改革是对来自‘下面’压力的应对策略或者阻止手段。改革的一般手段都应当看成是国家普遍强制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改革有助于营造一种普遍‘共同利益’的幻觉,它对于任何一个意欲统治的制度运作都是必不可少的。”[4]                   “文革”结束后的第一阶段改革,其强大动力是政治上的“去文革”。如果把“文革”的本质确定为专制极权,那么去“文革”的改革就应该以建立民主法治为首要任务,但这并不符合一党统治的政治需要。邓小平在1979年3月召开的“理论务虚会”上提出“四项基本原则”,事实上就是对民主要求的政治限制。                   20世纪80年代权力危机感的特点是,它不仅源于毛时代的经济失败、民生凋疲,政局混乱、民心思变,而且因为在毛时代,中国一直没有能完成从革命合法性向公民国家合法性的转变。毛泽东政权一个接一个的政治运动其实是暴力革命的延续。以暴力革命手段营建的国家权力,在不同时期里有不同的合法性。舒兹(B.Schutz )将它们区分为“革命合法性”和“公民合法性”。当国家权力的性质从革命权力转变为执政权力的时候,当一个社会随之从被动员的社会转变为公民社会的时候,革命合法性也必须由公民合法性所代替。革命合法性可以以暴力和强制力为标志,但公民合法性则必须以理性、道义的主导力为其特征。虽然革命合法性能一时有效地支配社会,但唯有公民合法性才能对社会保持长久可靠的实际影响。一旦革命英雄主义和浪漫情绪显露出败死、腐败的迹象,它的合法性就会在顷刻间动摇瓦解,“文革”便是明证。舒兹认为,革命合法性只是一种前合法性(prelegitimacy ),而公民合法性才是真正的合法性。[5]                   邓小平很清楚民主对共产党的一党专制会构成何种威胁。因为在民主宪政制度下,政府权力的合法性由两个条件组成。第一,它在合乎宪政要求的民主程序中产生;第二,它能保障公民群体的基本共同利益,如领土完整、安全的生活、保障社会各个领域的独立、自由和免遭外来势力宰制、保护国家集体尊严等等。                   第一个条件的合法性比第二个条件的合法性较易确定。它的基本标准是选举没有舞弊也不受操纵,执政者不禁止或阻挠反对政党和组织的活动,不按自己的利益在有关法规上动手脚等等。第二个条件的合法性会涉及到社会中不同看法和意见的公开辩论,当多数人对政府合法性持否定意见的时候,他们就会另行选择一个更具合法性的政府。确定这个合法性的基本条件是公民有参与公共事务讨论、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并能定期自由民选。这样的民主制度不合乎中共的利益,也不符合中共领导人的个人及家族利益。邓主导的80年代改革虽然摈弃了毛的运动式革命,但并未开启通向公民社会的改革之门。由国家权力自上而下主导的改革以“四个现代化”为口号,把发展国家的物质基础明显摆在发展民主公民社会之上。尽管如此,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去文革”的“拨乱反正”措施,人们还是对“改革”抱有好感和信任,希望它朝民主方向发展。在所有改革措施中,最得人心的是为数十年间积累的无数冤、假、错案平反;让数以千万计的“知青”回到他们出生之地生活;让教育走上正轨,恢复高校择优录取制度,让无数青年人有了努力争取良好前途的希望。这些积极收拾人心的措施确实提升了统治权力合法性,也是许多受惠者至今还感谢邓小平的原因。                   但自上而下的官方改革策略与自下而上的民间变革要求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                   来自民间的“第五个现代化”(即“思想现代化”)和民主改革要求从未中断过。                   这一时期的经济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人们也没有因为“官倒”等腐败现象而否定“改革开放”。相反,正是由于人们对改革开放寄予很高的道义期待,他们才要求以民主制度的立法和监督来解决特权贵胄及其亲属的权钱交易、巧取豪夺、贪污腐败问题,其关键就在于政治的民主化改革。[6]1986年12月合肥的中国科技大学学生抗议不能自行选举人大代表,成为全国许多高校争取民主权利呼声的先导。北京的学生更是公开地打出了“我们要民主、我们要自由”,“要法治、不要独裁”,“争取新闻自由”的旗号。[7]在80年代的“文化热”中,全方位现代化、人道主义、自由价值、人的尊严和平等成为最吸引人的主题。同时,人们对以权谋利的官倒和贪污腐败也从政治制度层面提出了抗议。在这样的形势下,1989年的民主运动爆发了。                   “天安门事件”的暴力镇压使后毛时代的国家权力在国际社会一度面临孤立状态。现代国际社会承认人权的普世价值,对国家政权使用暴力镇压民众抗议、强行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政府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等,一般都会给予严厉的指责和批评。1989年至1992年之间,中国当局面临的就是这种人道压力。                   “天安门事件”造成的合法性危机还有一层具有中国特色的意义,那就是“人民”就此和“国家”分开了。在“天安门事件”之前,国家一直是“人民的国家”,军队也被看作“人民的军队”。即使在1975年的天安门广场事件的镇压中,国家权力也只是动用了工人民兵,而不是军队。1989年“天安门事件”的军队暴力镇压,使得“国家”再也不能从与“人民”的“自然联系”中获得当然的统治合法性。如果说,国家权力在80年代第一阶段的改革中以它特定的专制仁慈(收拾人心)一度获取过合法性,那么,为了再度获得合法性,它今后的统治必定会需要重新展示它的仁慈,这当然不可能是政治仁慈。在“天安门事件”过去3年之后,邓小平深思熟虑之下给出了答案,经济和物质仁慈(“发展是硬道理”)。                   二、政治合法性流失,民族主义正式登场                   回避1989事件以及这之后中国的政治高压管制(令人想起了勃列日涅夫时代的“再斯大林化”),便无法真正理解这个历史性事件前后两个阶段的改革之间的联系和基本差别。现在对30年改革的回顾,往往把从1989年到1992年间的3年称为“徘徊”和“沉寂”。其实,在这三年中,中国政治演变的脚步并没有停顿下来,也没有徘徊,而是走向与80年代相反的方向。有研究者甚至认为,这个倒退其实从1981年第一次反自由化已经开始,“从此,中国的改革就从两方面开始根本后退,一是将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本已迫在眉睫的历史任务悬置,把人们所期待的‘全面改革’、‘整体现代化’变成单一的‘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的片面的经济改革’;一是将民间的社会民主运动完全排除,历史又错过了一次‘自上而下的改革和自下而上的改革相结合’的机会。中国的改革变成完全由共产党主导的,没有任何监督、制约的,以‘富国强兵”,巩固’一党专政‘为目标的国家主义的改革运动。“[8]如果说,80年代的种种”准运动“可以被视为”改革开放“中的反复,那么1989年以后便是对民主化的彻底逆转。这一彻底逆转使得自上而下由官方主导的改革失去了底层民众、民间力量的参与和社会监督,也就失去了”文革“后最初几年建立起来的合法性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以民族主义为内核的爱国主义就被拿来作为消解政治合法性危机的重要手段。                   从1989年下半年起,喉舌传媒就一再引述邓小平对“天安门事件”的解释:这场风暴迟早会发生,“这是由国际大环境和国内小环境决定的。”[9]于是镇压天安门事件的暴力行动,便被解释为当局面临西方威胁的情况下捍卫中国主权的合法性行为。1989年7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文章,强调中国从西方遭受的百年之侮。1990年,在5月份最敏感的时候,一面禁止纪念“六四”,一面大肆宣传两个爱国主义的纪念日――1919年“五四运动”和鸦片战争150周年,努力将人权方面的不合法性转化为爱国主义合法性。                   90年代初中国的一系列外交事件,更是不断地加强这种基于中西敌对冲突论之上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合法性。这一阶段的一系列外交事件主要是针对美国而发,包括1993年的“银河号”事件、1993年中国申办2000年奥运会未成、1995年允许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访美、1999年在科索沃战争中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地下室遭“误炸”、2001年中国军机近距离逼近在公海上空的美军飞机以致两机相撞事件。这一系列事件引起国内许多精英和大众对美国和西方霸权的反感,相当有效地帮助中国当局消解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危机。                   与此同时,多种民族主义话语也试图填补90年代以后国家权力因事实上放弃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念所造成的意识形态真空,因此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国家中心论”的特点。而中国政府为民族主义话语充分提供公共空间,显然是出于消解政治合法性危机的需要。早在1990年代初,以“新权威主义”为主诉的民族主义便提出,为了有效地确立国家权力合法化的基础,现存政权必须在“革命意识形态”中增加“实用的世俗主义和没有假想外部敌人的民族主义”。[10]它建议中国的统治意识形态从社会主义向“社会主义-民族主义”转化,因为“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心象征符号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保持政治秩序的历史连续性,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主张者认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反响固然提高了现存体制的合法性,但坚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同时又强调发展,引发了“如何避免意识形态资源因缺乏必要的补充而空洞化和贫乏化”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将民族思想作为这种文化的资源。[11]                   出于主动迎合当局需要的考虑,民族主义者往往猛烈质疑和直接攻击人权的普世价值。1999年中国驻南斯拉夫使馆被炸事件发生后,以及2001年哈贝玛斯访华期间,中国学界在人权和主权孰为优先的问题上发生了激烈争论。民族主义者把哈贝玛斯支持北约对南斯拉夫的“人道援助”指责为“支持帝国主义”,并强调“主权高于人权”。[12]进入21世纪以来,敌我对立继续成为中国反美、反日民族主义的基本思维方式,在反对日本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谴责美国霸权主义及台海政策的大众声浪中获得了广泛认同。中国国防大学防务学院院长朱成虎少将甚至提出,为了与美国进行核对抗,可以不惜让核战争毁灭西安以东的半个中国。[13]与此同时,国内出现的“施米特(Carl Schmitt)热”则更从政治理论上确立了敌我区分和战争状态对于中国国情的合理性。以敌友意识主导民族认同,自然也就把拯救国家危亡设立为国家权力的当然合法性基础。[14]                   “敌友论”同样渗透到本来不以国家为中心的文化民族话语之中。坚持在文化上确立“中国性”或“中华性”的民族主义包含着一个永远不变的“中国文化”之敌,那就是“西方”。这种民族主义先是在1990年代初的“后学”(后现代和后殖民)理论中形成,它强烈挑战“现代性”这一“普遍性话语”在中国的“西方宰制”作用。这种“后学”话语所提出的“中国式现代性”与“中国性”其实是同一个意思。各种“说不”类书籍运用的也是同一逻辑。“中国式的社会主义”,“中国式的民主”,甚至“中国式的人权”,全都是用“中国特色”化解来自普世价值对当局合法性的批评。                   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性”或“中华性”以多种不同的变化形式持续激励文化民族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从论说“在全球化时代如何做中国人”(套用的是“如何做欧洲人”的模式)、“打造中国正典,输出中国文化”,到建议设立某些学科排斥留学生的“华人大学”(以国外大学不可能培养真正通晓中国知识的优秀学者为理由),倡导“中国是世界例外的例外”,要求政府干预和限制“韩剧”的播放,等等,多种文化民族主义涉及了思想、文化、教育、大众娱乐等不同方面。[15]2005年“政治儒教”热再度升温,使儒学复兴的构想远远超出了先前的“读经”和“国学热”范围,超越了“道统”而指向“政统”。“政治儒教”要以儒学为“王官学”,以儒教为国教,设立“儒家议会三院制”,复制现有的人大、政协、社科院的三位一体,将“尧舜孔孟之道作为国家的立国之本”,进而上升为国家的意识形态。[16]这展现了文化民族主义向政治民族主义转变的新趋势,意欲直接为国家权力打造新的合法性基础。2008年4月,因西藏事件和奥运火炬全球传递途中受到人权人士的抗议,中国再次掀起民族主义的浪潮,比1990年代更加狂烈,主权再次压倒人权,“爱国”再次成功地转移了人们对国家权力和社会矛盾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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