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自由主义不是论证出来的(3)

2016-04-13 01:06
导读:洛克从“生而有之”的角度作出论证,他认为人的上述三大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与生俱来的,是自然拥有的,是一种自然法则。洛克的这番论证令我有似

洛克从“生而有之”的角度作出论证,他认为人的上述三大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与生俱来的,是自然拥有的,是一种自然法则。洛克的这番论证令我有似曾相识之感,好像董仲舒、程朱理学也是这么论证的,虽然他们要论证的内容截然相反。我怎么没看到、感觉到、发现到这种人生来就有的权利呢?决不光是我没看到,人类几万年的历史,怎么只在最近两三百年才只有西方人看到呢?而且西方人只在西方人身上才看到,跑到亚非那那里从事殖民工作的西方人,怎么没在亚非那人民身上看到这种“人人生而有之”的东西?甚至19世纪的南方美国白人都没有在黑人身上看到这一“自然”之物。是这万万亿亿的人都对别人身上实际存在的“权利”视而不见呢?还是洛克把在那些时代实际上还不存在的东西硬说是存在呢?
哈耶克从“作为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 的角度作出论证,认为在自由主义的主张中,法律最为重要,而法律“决不是一个人们可以任意创制的东西。······早在人类想到自己能够制定或改变法律之前,法律已然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⑤。在哈耶克看来,作为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其演进神圣不可侵犯。这实在是一种十分自信的主张,可是,理由呢?最早的法律(如果可以说是“法律”的话)是氏族部落里的习俗,其中绝大部分内容已和今天的社会生活相距太远,我们还要加以绝对的信守吗?早期希腊人的部落里,杀人都没有人管,因为大家认为那是两家之间的私事。前期的国家产生以后,由于其坐寇性质,按涂尔干的话说,是一种“压制性”法律,其要保障的,首先是统治者的利益,对它,我们也要信守吗?事实上,法律从来就是人制定的,而且从历史上看,人类一直在根据社会状况的变化在对法律进行或大或小的改造;法律从来都是出于某种社会需要而被社会制定出来,当社会发现某一法律不能再满足社会需要时,就会改造这一法律。如果人们宁愿改造社会,改造社会需要,也要去适应某一种一直延存下来的法律,那是作茧自缚,或者异化。其实哈耶克想做的,和洛克、卢梭一样,都是想论证自由主义主张的神圣性、自然性;论证思路是:如果某个东西是人或人类的最初状态,那么它就是神圣的,以后的人就是碰不得、动不了、改不掉的;这个东西在卢梭是人民民主,在洛克是人民权利,在哈耶克是法律。也就是说,通过论证某个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是人或人类的最初状况,来证明它的合法合理性(韦伯意义上的)。我对这种思路的质疑是:人或人类的最初状态究竟是怎么样大可存疑;而且即使最初确实是那样,也不能证明其合法合理性,证明今后就要一直那样。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麦金太尔从历史的角度作出论证,其思路和上述思路十分相似。但他是要以此去批判自由主义的权利主张,认为其不是“正义的、绝对应该的、理所当然的”,因为,除去这最近的两三百年,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无人知道这些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这些权利根本就不存在。麦金太尔所说的确是事实,在欧洲中世纪史,那时只有国王和贵族领主、还有教会的专制残暴,而且在中国古代也没有这些人权,印度古代、日本古代、俄罗斯古代、埃及古代、波斯古代都没有。可是,古代不存在就意味着今天不应该存在吗?古代不存在见了红灯就停车的现象,就意味着今天也不应该建起红绿灯,不应该见了红灯就要停车吗?
休谟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作出论证,但他却是想以此说明自由主义关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德的主张,是不具“真理性”的。他认为,人只能确信经验科学的结论,确信逻辑和数学的结论,除此之外,对于一个人来说,无真理可言。康德对休谟的反驳是:人有纯粹理性(也叫作“理论理性”“思辨理性”),但也有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同样有自己的真理,“人不能偷东西”就是一条实践理性方面的真理,就是每个人绝对同意的结论;当然,它和经验科学的真理、逻辑数学的真理,是性质不同的,但仍然是真理。我同意康德的这个意见,所以我在一开始,首先就要明确真理的定义。
上一篇:一个神话学的个案研究(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