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不是论证出来的(6)
2016-04-13 01:06
导读:因此,自由主义之所以能成为今日世界的一种被广泛认同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在于它在今天人们的社会性生产生活条件下,能给一个社会带来最大的总
因此,自由主义之所以能成为今日世界的一种被广泛认同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在于它在今天人们的社会性生产生活条件下,能给一个社会带来最大的总体利益,是一种极佳的社会工具。
因此,人们接受自由主义,不是因为自由主义哲人们对它的种种先验论证,而是因为人们在共同性、交往性、互动性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共同觉悟出:必须要在人际关系方面采取自由主义的信念、确信、真理,比如要遵守商品交换关系,要实行自由市场经济,要保障每个人的产权,要尊重他人的自由,等等。自由主义哲人们则是把这种信念、确信和真理明确化、系统化,并在社会上极力宣传这一主张。
所以哈贝马斯的观点是:道德规范的证明本身并不产生道德规范,任何规范都来源于生活世界。人权的重要性首先并非体现在其证明中,而是在于实践过程中人们对它所达成的主体间共识(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他说:“只有那些得到了一种实践话语的参与者和相关者赞同的规范才能要求有效性。”⑥
我们前面说:让别人相信一种规范和道德原则,不能用经验验证的方法,不能用逻辑数学的演算推理方法,也不能用先验论证的方式,而只能去求得别人的认同、共鸣和觉悟。正因如此,一种经验科学或者逻辑数学的结论,要得到另一个人的认可,这个人生活在什么社会和时代,并不那么重要;但一种道德原则和社会规范性观念,要得到另一个人的认同,这个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时代就十分重要。因此,中国到美国的
留学生,可以在经验科学与逻辑数学方面如鱼得水;但是,要想融合进美国文化,认同美国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则是一个困难得多的过程。或者说,中国人很容易接受西方的经验科学和逻辑数学,但要接受西方人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观念则十分困难。这是因为,要接受经验科学与逻辑数学,涉及的人的意识领域较少——只要经验感觉领域或逻辑数学领域即可;但要接受社会规范观念和道德观念,则涉及人的全部生命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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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经过哪一种形成途径,只要形成了“社会上大部分人都对它加以赞同、同意、接受”这样一种局面,这种社会规范和道德意识就一定要被、也会被社会神圣化:君权是“神授”的,人权也是“天赋”的,法律则是“自然”的,私有财产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什么时候人们才会对某种社会规范和道德观念产生神圣感?当只有少数人对它加以赞同、同意、接受时,是产生不了这种感觉的;只有在“社会上大部分人都对它加以赞同、同意、接受”时,神圣感才会产生。此时,在人的意识中浮现出的是对它的神圣感和敬畏感,仿佛它是从天而降的;至于它所具有的社会工具性,现在则被压入了人们的意识深处,人们已经意识不到了,而且人们有意识地不去想它的社会工具性;因为老是想着它的社会工具性,会削弱它的神圣性,而神圣性一旦被削弱,它的社会工具性的发挥就要打折扣。
一旦成为了某一社会体人们共识性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自由主义(和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和中国古代的儒家一样,虽然在内容上天差地别)就会相对容易地成为一代代后人的心中真理。在这些社会体中,自由主义已经是一种习俗和传统了,社会会用各种教育、训导、奖励、惩罚、社会控制等方式,把这一套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内在化于起码是大多数人的心中,使它成为这千万人心中确信不疑的“超我”。这一进行“内在化”的社会教育工程,一直被各个社会体常抓不懈,它包括一系列的机构,一系列的工作内容,甚至可以把监狱都视作这一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监狱的职能之一,就是改造犯人,令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在这种进入人心的方式上,自由主义是和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和中国古代的儒家一样的,虽然它们在内容上天差地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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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哲人是伟大的,他们对社会进程和时代精神有着惊人的洞察力,他们虽置身于纷乱庞杂的种种观念主张之中却对自己的主张极为自信,他们有着强烈的“把每个人都当人”的道德情怀,他们对虽然前程似锦却在当时尚未成形的共识性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有着极强的预见能力、理性整合能力和提炼升华能力。在今天的我们看来,自由主义谈的似乎很是平常,就像我们看牛顿
力学定理很平常一样;可是,在欧洲当时的时代提出并坚信自由主义原则,必有过人的天赋、才华和胆识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