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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1)(2)

2016-04-16 01:04
导读:第二部分“田猎生产中的劳动纪律”:作者开宗明义,说“《公车司马猎律》的雏形最早应是在田猎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劳动纪律”。为证明这一观点,作者

  第二部分“田猎生产中的劳动纪律”:作者开宗明义,说“《公车司马猎律》的雏形最早应是在田猎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劳动纪律”。为证明这一观点,作者从民族学的角度出发,征引了有关鄂伦春族及鄂温克族狩猎纪律的研究成果。可能作者也觉得如此立论比较单薄,又引秦简中《田律》有关农业生产及山林保护的法律规定。不过,这两条律文仍未涉及狩猎。作者又根据汉代田律是关于田猎的规定,而推定秦《田律》也应包括渔猎与农业生产两部分。且不说此种推论是否正确,即使秦《田律》包括渔猎,但两条具体的律文仍与渔猎无关。虽然后面又大段征引王廷洽、闻一多、郭宝钧、杨宽等人有关田猎与军事关系的论述,但却始终未与秦狩猎直接挂钩。所以,作者在论证过程中,既未真正涉及秦的狩猎纪律,也未分析《公车司马猎律》,这样,秦在狩猎中的劳动纪律如何向《公车司马猎律》转化,没有得到反映,所列证据自然无法支撑作者要论证的观点。
  第三部分“公车司马猎律与石鼓文”:作者说,《公车司马猎律》与《石鼓文》所反映的秦人渔猎情景有密切的关系,接着征引郭沫若有关秦襄公狩猎的研究近500字(尚不含注释)。本以为作者要论述二者的关系,但忽然又引“宫狡士”(狗的管理者)的律文,并以河北平山出土的战国时代中山国墓中的“北犬”遗骸为证,认为“《公车司马猎律》可上溯到秦襄公时代或更早以前”。又引《史记》有关秦文公狩猎的记载,认为对研究《公车司马猎律》极具意义,但因“史载过于简略”,又征引有关蒙古、满族的研究成果近700字(不含注释),最后作者说:“秦人早期的军事行政制度的起源自然与此相近。”读后思之再三,才揣摸出作者的观点及证据链,即:秦襄公、秦文公时期有狩猎;秦律中有体型高大的“狡”;战国“北犬”与“狡”相似;《公车司马猎律》与狩猎有关,因此,此律应上溯到秦襄公时代或更早。其实,这个证据链基本不能成立。狩猎纪律转化为法律,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过程,秦襄公、文公的狩猎,并不能说明《公车司马猎律》就可以上溯到此时。至于通过一条上距秦襄公三百年的战国中山国“北犬”遗骸论证上述观点,自然更是不着边际。而以蒙古、满族的情况论证秦国的制度,也给人以隔靴骚痒之感,“自然与此相近”的“自然”二字也就勉强之极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第四部分“公车司马猎律与大蒐礼”:作者引秦律“分甲以为二甲蒐者,耐”,证明秦有大蒐礼,这没有多大问题。其后征引《周礼》近500字,并对内容进行分类,共13小项,但绝大部分与论述主题无关。其后,作者又不惮繁琐地征引吴荣曾、杨宽有关大蒐礼的观点,大段叙述古希腊时期“议事会”、“人民大会”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而关于《公车司马猎律》几乎未置一辞,其与大蒐礼究竟存在怎样的密切关系,作者亦未加说明。
  作者最后说:“《公车司马猎律》由最初的生产狩猎纪律再到军事纪律以至成文法的轨迹,应该是十分清晰了。”但是,如上所论,由于在论证过程中,作者没有建立起一条严密紧凑、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整个论证过程似连实断,所引材料和成果与论证的问题关系并不密切,有的甚至与论题无关,自己少得可怜的考证又淹没在他人的学术成果中,因此,给人的最终感觉与作者所说“清晰”恰恰相反,而是证据无力、结构松散、主题模糊。除了这一部分外,其他很多地方都程度不等地存在着类似问题,限于篇幅,兹不具论。
  就整体而言,《新探》创新性不足。新观点的提出及对已有观点的拓展,均可谓之创新。《新探》确实提出了一些新观点,但对已有的观点却很少拓展。如《释秦律“葆子”兼论秦律的渊源》中的“葆子与秦律的古老渊源”一节,且不说此节根本没有涉及葆子,犯了以上所说证据与主题不符的老毛病,就是这些与主题不符的内容,也没有作者自己的观点,而是蒙文通、裘锡圭、张政烺、严耕望、俞伟超、岑仲勉等人学术观点的汇集,但篇幅长达两页。关于李悝《法经》有无问题,作者连篇累牍地引用杨宽、蒙文通、戴炎辉的论述,多达一千几百字(第60——62页),自己却未置一辞。稍后作者说要谈一下商鞅改法为律的问题。商鞅改法为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以为作者会有新见,结果却只是引祝总斌有关研究多达二百余字,说明商鞅改法为律不可信。上面所举两例,自己既无创见,用一两句话概括他人成果,出注即可,不必耗费功力,大段征引。关于“弃市”行刑方式,张建国已有讨论,认为弃市非斩杀而是绞杀。作者观点与此相同,但要从“汉承秦制”及秦律的历史渊源两方面入手进行探讨。结果,在所谓“汉承秦制”的探讨中,作者并无创见,而是引用了张建国的成果,只是从《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补充了两条证据。而第二方面的探讨,既甚少涉及秦律,又不涉及“弃市”刑,只是说秦民族的许多原始习惯保留在秦律中,然后又征引蒙文通所谓秦律渊源有自的论述,及梅因、格罗索、塔西佗等人关于西方原始法的论述,(第183——187页),从中看不出作者有何创见。如果勉强说有创见,那就是作者生硬地将秦弃市与古罗马献祭刑的绞杀挂钩,得出了“弃市可能是来源于献祭刑的绞杀之刑”这一结论(第187页、14页)。这种既无新见、又无拓展,只是大段征引他人成果的地方,可谓俯拾皆是,恕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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