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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1)

2016-04-16 01:04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1)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秦律新探》(以下简称《新探》),曹旅宁著,中国社会科学
《秦律新探》(以下简称《新探》),曹旅宁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系《中国社会科学博士论文文库》中的一种。此书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为主,对秦律渊源、秦律特征、秦律的经济管制、秦律与汉律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尽管如作者所言,“本书不是对秦律的通论,而是若干专题研究的结果”,但实际上此书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称之为秦律研究的“小百科全书”,亦不为过。
  秦律材料已被运用到极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陈出新,是今后每一个秦律研究者必然面对的问题。而《新探》的作者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就秦律研究状况而言,每个重大问题都有研究者涉及,但将各个问题组织在一起,对秦律全貌重新进行认识,却无人做过类似工作 。[1]《新探》的每个组成部分如“秦律渊源”、“家族与阶级”、“资源与控制”、“秦律刑罚考”、“秦律与汉律的关系”等,都是大问题。但在“大”的基础上,作者也对 “定杀”、“毒言”、“宫刑”、“公车司马猎律”等许多小问题进行了考证。《新探》是否做到了“大而且精”姑置不论,但确实是“点”、“面”结合的典范。
  将过去已经研究过的重大问题织织贯穿在一起,仅是研究工作的开始。倘若不能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新观点,或者对已有论点进行检讨,这样的著作只能说是成果综述,很难称得上是纯粹的学术研究。《新探》从《公车司马猎律》角度探讨秦律的历史渊源,对“定杀”、“毒言”的论述,以及对“拔其须眉”、“斩人发结”的考辩,都是前人未曾措意的问题,也是此书的创新性所在。至于有关“葆子”、 “弃市”、“宫刑”、魏律与秦律的关系、后子制度与继承法等问题的论述,则属于作者对以往学术观点的检讨与驳难。也许读者并不同意作者的观点,甚至对作者的论证方式也感到困惑不解,但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以后的秦律研究仍不无启发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读过《新探》,即使没有大的收获,但对了解国内外秦律的研究状况也会有一些帮助。对文献与考古资料的掌握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了解,是任何一位研究者从事研究必备的条件。可以看出,《新探》的作者做了相当大的努力,去搜求国内外与秦汉法律有关的文献、考古资料以及今人的研究成果。这体现了作者求真、务实的学风。至于对西方学术成果的利用,可以说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此书列举的参考文献,反映出作者对国外社会科学尤其是法理学、民俗学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书中引用的这些成果也许并不能证明作者的观点,有的甚至和论证的观点并无直接联系,但与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相结合,可能是以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努力方向,否则,很难有大的收获与成效。从这个角度说,《新探》无疑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但是,《新探》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从事古史研究,提出新观点固然不易,如何组织材料对其进行论证,成为可以让人接受的结论,则更加困难。遗憾的是,《新探》论证不够谨严,提出的新观点也因此大打折扣。以《从秦简〈公车司马猎律〉看秦律的历史渊源》为例:作者认为这是“本书创新点所在”(第13——14页);其导师及推荐人也认为这一观点颇有新意(见序言及封底)。的确,将此律与秦国田猎纪律联系起来,是一个很新颖也很大胆的想像,但是,由于没有做到合理的论证,这一大胆的想像基本只停留在想像阶段。
  此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秦律的部落法时代”:作者引周伟洲、蒙文通、许倬云、韩伟、李学勤、黄展岳等学者的观点,说明秦人是戎族,甘肃东部是其发祥地;秦有殉葬证明其文明较周为滞后。最后忽然莫名其妙地说:“由此(指秦有人殉)推论,秦律中多秦国旧法也是有根据的。”(第24页)。即使我们承认人殉是秦国固有习俗,但作者却未举证秦律中亦有人殉规定。如若没有人殉规定,怎么能证明秦律多旧法?而且在长达两千多字的叙述中,我们未看到有关“部落法”的论证,只是引用岑仲勉先生的话,说“秦律便可溯源至秦人建国以前的部落习惯法时代”(第23——24页)。这样,论证的内容与标题脱节,“秦律的部落法”自然无从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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