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1)(3)
2016-04-16 01:04
导读:另有作者自认为是创新性的观点,而对秦律研究者而言,只是一种常识,难称创新。如:作者在论述“葆子”的法律特权时,得出结论:“葆子是特殊的
另有作者自认为是创新性的观点,而对秦律研究者而言,只是一种常识,难称创新。如:作者在论述“葆子”的法律特权时,得出结论:“葆子是特殊的
政治人物,而非什伍制下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民众。”(第42页)其实,读过秦简的读者都会认识到“葆子”不同于普通民众,这样的结论无须考证即可获得,难称创新。尤其作者在谈到“焚书坑儒”时云:“过去一般学者议论‘焚书坑儒’,只是将其视为秦始皇的暴政,而未从社会意识根源深入挖掘其真实含义无疑是有缺憾的。”其弥补“缺憾”的观点是:“‘焚书坑儒’实质是大兴文字狱,镇压一批思想文化上的反对派,主要目的是要在思想上控制整个社会,同时要在原东方六国的士人面前树立秦始皇至高无上的权威,铲除思想文化上的反秦根源。……也深刻反映出秦国及秦民族固有的思想文化及意识形态与山东六国的巨大差异。”(第55页)笔者随手翻检林剑鸣《秦汉史》及《中国大百科全书》,发现对“焚书坑儒”的解释,均从意识形态与文化方面立论,与作者并无多大不同,难道“过去一般学者”不包括他们?
《新探》对一些观点进行了反驳,并试图建立新的观点。但由于作者在“破”与“立”的过程中,往往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这种努力大都徒劳无功。例如张家山汉简中有“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的法律规定。作者认为,整理小组将此处的“诸侯”释为“汉初分封的诸侯国”有误,而是“指原来的山东六国诸侯”。其证据是:“汉初分封的异姓诸侯国、同姓诸侯国都是汉帝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汉初律中将其视为敌国实难想像。”(第262页)其实,张家山汉简中的《津关令》有数条是禁止马匹运往关东的法律规定,像鲁国的鲁侯居于长安,经过特批,才允许其在关中买马。由此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严厉禁止军事物资流往关东诸侯国。而这里的鲁国是汉惠帝七年所立,显然不是原来的山东六国诸侯。而且有学者列举了大量文献资料,对汉初中央王朝与诸侯王的紧张甚至敌对关系,进行了精微细致的考证。作者没有一条证据,仅从理论上(而且此种理论显然是作者自己的想像)就做出上述反驳和推断,既失之武断,又苍白无力。在有关“群盗与秦汉社会”的论述中,作者征引李开沅的研究成果多达五百余字。李开沅认为:刘邦集团初起时,是没有政治目的的武装亡命集团。作者觉得“上述分析似乎过于轻松,与事实应该是有出入的”。作者的“厚重”分析是:“群盗”“对统治秩序的威胁是相当大的。群盗如果与乱世结合起来,就会从并无政治目的的杀人放火、打家劫舍发展到由野心家操纵的改朝换代运动”(第256——257页)。其实,“群盗”对统治秩序会形成威胁,是一种常识,提出这样的看法,谈不上慧眼独具。而且李开沅在上引文之后,还论述了刘邦集团的第二发展阶段,即作为楚军楚臣的一部,参加了反秦战争。不难看出,这正与作者关于“群盗”由打家劫舍发展成为改朝换代运动的观点相合。作者不但没有对李氏形成真正的驳难,反而是在重复李氏的观点。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由于具体的论证存在问题,因此《新探》的大结论有值得商榷之处。作者在《后论》中说:“唐律的具体条文与睡虎地秦律以及张家山汉初律有许多相同或接近之处,特别有趣的是唐律的‘疏议’不少与张家山汉初律的条文几乎完全一致。由此看来,有些学者主张唐律的主要渊源是汉律应该是能够成立的。”《新探》确实从唐律中找出了一些与汉律接近的条文。问题是,其中一些法律条文可能反映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共性,有的甚至是全人类的共性,即使没有汉律,后来的人可能照样会制定出相似的法律条文。比如“证不言情”罪(第279——280),也就是现代法律中的伪证罪,对做伪证者进行惩罚,应该是东西方法律的共性,而不是汉唐所独有,据此很难推出二者之间的渊源关系。又如执法者追捕罪犯,如罪犯持凶器拒捕,将其杀死无罪(第287页),这样的法律规定同样在现代社会存在,但我们似乎不能说现代法律主要渊源于汉律。其他像杀伤他人畜产、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及士兵临阵逃亡等法律规定(第287页、第299——300页),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如同不能根据“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东西法律中共存,就推断东西方法律的渊源关系一样,根据汉唐律中共同存在上述法条,也很难认定唐律主要渊源于汉律。至于作者所说唐律的“疏议”不少与汉初律条文几乎完全一致,可能笔者读书不细,发现《新探》只提供了“脯肉有毒”一例(第267页),似乎很难说“不少”。惩罚以毒杀伤人者以及销毁有毒物,无论古今中外可能都有相似规定,所以这也是一条具有共性的法律规定。而“疏议”对“脯肉有毒”的解释,其细致远过汉律,与汉律相似之处似乎尚达不到作者所说“令人吃惊”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