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久安”:儒家的治道(1)(2)
2016-06-25 01:01
导读:二、 “德主刑辅”——儒家的现实主张 但在儒家所处的现实社会,却不能绝对排斥法律刑罚。“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高度的概括,是儒家一以贯之
二、 “德主刑辅”——儒家的现实主张
但在儒家所处的现实社会,却不能绝对排斥法律刑罚。“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高度的概括,是儒家一以贯之的主张。究其来源,则是继承周代“明德慎刑”的思想而来。孔子思慕周公,损益三代礼乐,而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欲复兴周道于东方,他阐述自己的政治抱负时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
在孔子心目中,德礼显然较政刑具有优越性。“礼”是自发的实践和谐的行为,而“刑”则是对越轨行为的控制。无论“法”和“刑”看上去如何必要,它们的存在都表示了“礼”的失败。德礼和政刑虽同为维护社会人群秩序之工具,德礼着重于疏导,而政刑则着重于堵塞。德礼立足于个人,并以个人自身之人格的完成为归宿,进而可因众人人格的完成而达到社会人群之和谐。政刑则立足于外部之齐整划一,以强迫的规范来迫使人不为恶,以达到维持秩序于不坠的目的。德礼是从根本上转化、唤醒人自身的“德行”,使其自己悱启愤发,非仅耻于为恶,且能日进于善。政刑则为外力施加于人,虽有威慑遏阻的力量,却无导人向善的功用。
然而因人之德性的开发有先有后,有迟有渐,如孟子所说的有“先觉”、“后觉”的分别,即使“先觉”之人亦不能随时保持其德性之清明,那么就仍需要法律刑罚来为外部辅助的工具,虽然它在目的上或者原则上是可以废除的。所以孔子又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4]可见礼乐刑罚在他心目中都是为政的工具,不过在地位和作用上有差别罢了。礼乐教化是前提和目的,法律刑罚则为礼乐教化创造条件,是其实施的保障。二者有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在地位上,礼乐教化是“经”,是治国的常道,而法律刑罚是“权”,是礼乐教化的辅助,是作为一种临时的局部的手段而起作用的。在运用上,二者存在先后顺序之别。治国必先之以礼乐教化,待其不行,则继之以法律刑罚,而不是反其道而行。因而他又说:“不教而杀之谓虐。”[5]但二者虽有地位上和运用顺序上的不同,却不是要使法律刑罚成为疲弱的、虚设的。相反,它应是礼乐教化的调剂和助力。二者是治国的二柄,将他们协调运用才能有效、长久地维护统治。《左传· 昭公二十年》载郑国执政子产向子大叔传授为政之道,孔子闻之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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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猛相济”的立场表明孔子推行德礼的同时也不拒绝使用政刑。据说孔子为鲁国司寇,三日而诛少正卯。后儒多辩说其事无有,这恐怕只是后人为维护圣人仁爱形象的私心,其实从以上论述推想,这个事情虽不必一定是真有,但总是可能有的。
三、“长治久安”——儒家的治道
中国自秦汉以后便是儒家的天下。儒家学说是正统的官学,是国家选拔贤能的标准;充斥各级政府的官员是熟读诗书的儒生;普通的民众自小接受的就是儒家忠孝伦常的教化。儒家的治道,即儒家的治国之道,是历代王朝实现长治久安理想的基础和关键。可以说,抽掉了儒家思想,中国传统文化就失掉了骨干,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的维系便是不可想象的。
儒家的治道,可以析分为三个方面加以论述之,即德治、礼治和人治。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儒家的治道本是一个整体,德治、礼治、人治三者本是一,不过为了论述方便,且其所代表之涵义偏重各有不同,才勉强拆分而分别加以解析。
1、德治
德治简而言之就是以德治之。“德”在孔子则说为“仁”,在孟子则说为“仁义礼智”,在董仲舒则说为“仁义礼智信”,要之都是指人自身的“德性”。儒家认为每个人本身“德性”具足,不需外求,所谓“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7] “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 [8]正因如此,所以只要因各人本身之“德性”而启发培养,使之越积越厚,最终便能达到“人皆为尧舜”。国民人格完善,自然趋善远恶,政治上便能无为而治,社会秩序便无法律刑罚的强迫力量也能自尔维持。所以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9]合道德与政治而为一,政治便是道德,道德便是政治,这便是儒家德治的心理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