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1)
2016-08-19 01:09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不错:一、数字出版的版权特征 数字出版的传播途径很广泛,是新兴的、具有网络传
一、数字出版的版权特征 数字出版的传播途径很广泛,是新兴的、具有网络传播特征的作品数字化的使用方式。数字出版方兴未艾,却有两个基本要件:第一,必须是经作者同意,以制作复制品形式公开其作品;第二,有关作品必须被复制一定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从著作权法上说,这是出版包括数字出版基本的特征。 多媒体技术使作品的形态更加多样化。数字出版是以多媒体技术为基础的,是将文字、图形、语言、
音乐和影视动画等各种媒体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可组织、存储和控制多媒体信息的集成环境和交互系统,也称之为电子出版物。1981年,世界第一张CD光盘问世,在音乐唱片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同时,其海量的存储结合多媒体技术用于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的存储发展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多媒体技术拓展了人们的视野及获取知识的途径,将人类思想的表现形式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随着内容资源在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网络出版活动中的版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作品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过程,首先是将非数字化的作品(文字、
美术、摄影、音乐、动画、影视)进行数字化处理转化成数字作品,或在计算机上直接以数字格式创作多媒体制品、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二是提供这些已完成了数字化处理的作品与互联网连接,使作品由个人计算机传送到互联网上,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对这些数字化作品进行使用。其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对作品的复制,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的复制权可以调整这些行为。为了解决新技术给法律执行带来的问题,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以解决网络出版中的版权问题。近期,出台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就是针对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技术链接行为做出的行政规范。 著作权法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有一些基本的概念应在实践中逐步明确,比如,在版权法律规定的“作品”概念中,并没有“电子出版物”(或多媒体)类别,以至谈到有关的版权保护与版权合同时,难以做出细化的规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看是否具有“独创性”,这种独创既有内容的要求也包括技术表现的方式,技术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一种“独创”,与内容是密切联系的。目前,电子出版物有三种类型,一类是数字化作品,主要体现在从纸介质、平面作品制作为“立体”式的多媒体作品,其中有些是具有独创的作品;二是数据库,以主题类信息收集、整理并辅之以技术手段的信息链,形成各种类型的数据库;三是互动式作品,即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内容从单项的、线状的信息,变为多项的、网状的结构,操作行为也变为互动式交流。主要形式是网络游戏。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多媒体作品是一部完整的“作品”,因为计算机并不是在不同介质、不同“作品”之间转换,而是阅读一部有独创的形式、构思完整的作品。目前,著作权法不可能对每一件新技术诞生的“作品”都一一列入,但随着版权制度的深入,司法实践逐步完善,以及电子出版物质量的提高,电子出版物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将受到保护。 二、数字出版的版权产业链分析 数字出版的发展,与相关产业之间形成的产业链,将带动传统出版与网络出版之间的快速发展与资源整合。从广义看,出版产业的发展包含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制作、传播为基础的;二是内容资源开发和利用形成的产业链,在各个链接点的核心是版权。版权的增值成为企业成功的目标。 以数字出版中发展较快的动漫业为例,如果把中国动漫市场划分为制片市场、播出市场、衍生产品市场的话,那么,制作是基础,播出是龙头,版权(衍生品)增值是保证。可以说,没有版权增值,我国动漫业发展前景是不乐观的。首先看动漫产业链的几个特征: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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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