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白居易《甲乙判》语言的价值及其法文化精神(2)
2016-11-12 01:06
导读:白居易作为中唐诗坛杰出的现实主义诗人,其文学成就主要表现在 诗歌 方面。他发起并倡导的新乐府运动,为中唐诗歌打开了新的局面,建立了新的风格
白居易作为中唐诗坛杰出的现实主义诗人,其文学成就主要表现在
诗歌方面。他发起并倡导的新乐府运动,为中唐诗歌打开了新的局面,建立了新的风格,即“诗到元和体变新”(白居易《余思未尽加为六韵重答微之》)。其诗富有情味,声调优美,语言通俗易懂、雅俗共赏,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此之外,白居易还为后世留有不少的类别齐全的、各有特色的
应用文,正如他的好友元稹所评价:“大凡人之文,各有所长。乐天之长,可以为多矣。夫以讽喻之诗长于激,闲适之诗长于遣,感伤之诗长于切,五字律诗、百言而上长于赡,五字七字、百言而下长于情,赋赞箴戒之类长于当,碑记、叙事、制诏长于实,启奏、表状长于直,书檄、词策、剖判长于尽”。《甲乙判》载于《白氏长庆集》第六十六卷、六十七卷。判词中当事人的姓名都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代替,故名为《甲乙判》。又因为判词共有一百道,又称为《百道判》。《百道判》实际上收录了一百零一道判词,其中所多一判,系白居易将他贞元十八年‘书判拔萃’考试的答卷收入的缘故,该判便是《百道判》中第八十九道《得太学博士教胄子毁方瓦合司业以非训导之本不许》。
古代判词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有不同的类别。若从功能运用角度划分,判词又可分为科判和案判;若从制判主体角度划分,判词可分为拟判和实判 ;若从语体角度划分,可分为骈判和散判。“科判”是指应试举人为了应对科考的练笔之作,“案判”是指司法行政官决狱断案的判词;“拟判”是指以假定的拟判事实为依据制作的判词,它不具备真正的司法功能,“实判”是指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文书;骈判即骈体文的判词,“散判”则是以散文语体为主的判词。白氏判词属于骈判、拟判和科判。笔者主要从骈判角度来探析它在判词语言中的历史地位及其所体现的法文化精神的现代意义。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白居易在贞元十八年参加了书判拔萃科考试,十九年成功登第。充分显示了他在制判方面的才能。元稹曾这样说:“贞元末,进士尚驰竞,不尚文,就中六籍尤摈落。礼部侍郎高郢始用经艺为进退,乐天一举擢上第。明年,拔萃甲科。由是《性习相近远》、《求玄珠》、《斩白蛇》等赋及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就连白居易本人也对这种现象感到惊讶,他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公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一个应试举子的习作,竟然在当时就成为“范文”,白居易判词所具有的艺术魅力,可见一斑。
一、引经据典博雅畅晓切合法意
用典是骈体文语言表达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文心雕龙·事类》说:“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虽然,历来的骈体文都以数典为工,以博雅见长,用典的目的并不在于援古证今,而在于追求文章语言风格的典雅委婉。但是,作为历代被人称赞的白氏骈判,白居易在判词中用典引事,却是为了多方说明事理,证明自己判断的合情合理与合法,并不单纯是为了文风的雅致。因此,他的判词用事使典,自然而不雕凿,恰切而不堆砌,晓明而不晦涩。正如明代人蒋一葵在《尧山堂偶隽》卷三所说:“白乐天甲乙判凡数十条,按经引史,比喻甚明,此洪景庐所谓其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使他的判词语言呈现出既雍容博雅,又通晓明畅、切合法意的风格特点。例如,卷六十六第一道判词,通过典故的引用,劝诫甲及其子应该答应为其前妻、生母庇荫其罪。多方引文用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千方百计地告诫他们要做出明智地选择。 制判事实:“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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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
“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纲将加。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