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白居易《甲乙判》语言的价值及其法文化精神(3)
2016-11-12 01:06
导读:这道约有107字的判词引文用典故,至少有以下几个: “凤虽阻于和鸣”,涉及两个出处:其一,《诗经·大雅·卷阿》有“凤凰鸣矣,于彼高岗”之句;其
这道约有107字的判词引文用典故,至少有以下几个:
“凤虽阻于和鸣”,涉及两个出处:其一,《诗经·大雅·卷阿》有“凤凰鸣矣,于彼高岗”之句;其二,《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有“凤凰于飞,和鸣锵锵”一句,都是比喻夫妻和谐的意思。判词在用此典故时,巧妙地用了一个“虽”字和“阻”字,意在说明甲与妻子现在虽然没有夫妻关系,但是甲子与其母的母子关系却天经地义地存续着。
“鸟岂忘于返哺”一句,《初学记》中有“鸟者犹有反哺,况人而无孝心者乎?”之说;唐人骆宾王的《灵泉颂》有“俯就微班之列,将由返哺之情”之句,判词融二者之语义,是为了告诫当事人:甲子要有作为人的孝心,必须善待其母。
“王吉去妻,断弦未续”,王吉汉朝人官至谏议大夫,《汉书·王吉传》云:“东家有树,王杨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去妇(妻)”即弃妇。这里以王吉“去妇复还”,隐含甲妻还有可能返还其家之意。
“孔氏出母,疏纲将加”,“出母”意为被父休弃的生母。出自《礼记·丧服小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作为继承者,嫡长子对已被父亲休弃的母亲,不服丧;但是“疏纲将加”,即法律对其母将会宽宥,希望甲子明白这个道理,荫蔽母亲。
“鞠育之可思”,出自《诗经·小雅·蓼莪》。主要抒写孩子对父母的怀念,以及自己不能终养父母的痛心之情。其中有:“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诗句。作者在这里劝诫甲子:母亲的养育之恩不能忘。
“薄送我畿”一句,出自《诗经·邶风·谷风》,这是一首弃妇哀怨自己不幸、控诉丈夫无情的诗歌。其中有“不远伊迩,薄送我畿”句,意思是说路很近,可你只送到门内,太无情义了。喻指甲不同意其前妻提出“子荫”其罪要求的行为,是“无恩之甚”。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曷陟屺之无情”,出自《诗经·魏风·陟岵》。这是一首抒写役人登高临远思念亲人的诗。第二章有“陟彼屺兮,瞻望母兮”之句,作者借诗人怀念母亲的深情实感,告诉甲子,即使你的父亲为此而生气,作为人子,你不能忘却母亲的养育之恩,而对母亲的要求无动于衷、无所作为。
“芣苢之歌”,“芣苢”是车前子的别名。《诗经·周南·芣苢》是歌咏采摘车前子的一首诗,每章都以“采采芣苢”开始,判词用来说明不要寡恩薄待有罪之母。
“葛藟之义”出自《诗经·周南·樛木》。该诗有“南有樛木,葛藟累之”,《左传·文公七年》记载:“公族,王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葛藟犹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为比”,判词借这个意思,劝诫甲父子要明白:荫庇其母就是庇荫其根,情之所至,理所当然。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二,有“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的规定;《疏议》云:“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一绝,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从法律上看,甲被出之妻有以“子荫”庇其罪的权利。因为“庇荫其亲”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判词正是抓住了这个要害问题,多方引文用典,反复诉说“母兮鞠我”大义,儿子自当回报;母亲的“子荫”之请,儿子应义不容辞,甲不应也没资格予以反对与阻拦。理正据足,说服性极强。“难抑其辞,情敦不匮”的裁决语,正是白居易支持母亲之请、敦促儿子尽孝的鲜明态度体现。这道判词写得合情合理合法,语言干净利落,正如蒋一葵所言:“‘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若此之类,皆不背人情,合于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余事耳”。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又如:卷六十六最后一道判词。其制判事实为:“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判词共有114个字,却有十处引文用典。其中,出自:
《论语·为政》有两处,其中:“馔宜进于先生”引自“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犬马犹能有养”出自“至于犬马,皆能有养”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