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2)
2017-03-17 01:01
导读:“上(艹汝)丘男子杨马,佃田五町,凡六十八亩。其十三亩二年常限。其五亩旱败不收布。其五亩馀力田,为米二斛。定收八亩,为米九斛六斗。”(下
“上(艹汝)丘男子杨马,佃田五町,凡六十八亩。其十三亩二年常限。其五亩旱败不收布。其五亩馀力田,为米二斛。定收八亩,为米九斛六斗。”(下删)其5.82号简文云:
“上俗丘男子何著,佃田十町,凡廿七亩。其廿三亩二年常限。其十四亩旱败不收布。其四亩馀力田,为米一斛六斗。定收九亩,为米十斛八斗,凡为米十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
这也是从嘉禾五年券书中与馀力田记叙有关的一百余枚简文中任意挑出来的。此二简都证明不同丘的不同人的“馀力田”都在其佃田总数之内,而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其它记有“馀力田”的简文也一样。由此可见,“馀力田”确是包含在佃田者佃田总量之中而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的土地。
第二,“馀力田”的地租率小于“二年常限”田。从上面所举例证来看,除了能证明佃田者的“馀力田”也属于“佃田”、只是不在“二年常限”田之内,还能证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熟田,每亩地租量为米一斛二斗;而“馀力田”中的定收田,每亩地租为米四斗五升六合(嘉禾四年的征收量)或每亩为米四斗(嘉禾五年的征收量),虽然嘉禾四年与五年的“馀力田”田租率不同(其不同的原因另文论述),但其均小于“二年常限”的田租率却是明显的。因此,随着“馀力田”的有无与“馀力田”的多少的不同,就会反映出佃田者获利的差别来,从而可知“馀力田”是带有一定优惠性的“佃田”(至于谁最受惠,将在另文中论述)。
第三,诸佃户中,有“馀力田”者是少数,大多数无“馀力田”。据我所作不完全统计,嘉禾四年的七百多个佃户中,只有六十余人有“馀力田”,即拥有“馀力田”者不及总佃户数的十分之一。这说明“馀力田”的优惠面是很小的,而且主要是优惠诸“吏”包括“州吏”、“郡吏”、“县吏”和“军吏”,尤以“州吏”比例要大。如嘉禾四年田家莂中州吏凡二十户,有馀力田者四户,比例为五分之一。
第四,“馀力田”是“熟田”,其中虽有旱田,但不是荒田。
嘉禾四年券书中的4.172号简文云:
“平〖田心〗丘男子陈义(?),佃田廿町,凡九十五亩,其三十五亩二年常限。其十六亩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九亩,为米廿八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六十亩馀力熟田,为米廿七斛三斗六升。亩收布二尺。”(下删)
此称“其六十亩馀力熟田”,明确说明“馀力田”属于所佃田亩中的“熟田”范畴,不属于旱田,更不属于荒田。虽然这样的简祗止一枚,而且嘉禾五年券书中不见“馀力熟田”之名,但从按亩收布二尺及按亩收钱七十钱或八十钱的事实来看,也说明“馀力田”属于“熟田”,因为只有“熟田”才按这个定额收取租税。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从嘉禾四年、五年诸券书之记有“馀力田”者着眼,虽然绝大多数“馀力田”都是熟田,但也有个别的“馀力田”中包含有“旱田”与定收熟田之区分。如“〖亻平〗丘郡吏郑约,佃田廿五町,凡一顷一十亩。其九十五亩,皆二年常限。其九十三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十五亩馀力田,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下删,4.263)又“〖亻平〗丘男子□□,佃田卅町,凡八十九亩。其六十九亩,皆二年常限。其六十四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亩,亩一斛二斗,为米六斛;亩收布二尺。其廿亩馀力田,其十五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亩”(下删,4.269)。这里的前一简,说明“馀力田”十五亩不在常限田九十五亩的旱田九十三亩之列,但属于总佃田数一顷一十亩之内,它的“旱败不收”,是收成问题,并不说明它全是旱田。后一简,则明言“廿亩馀力田”中,有十五亩“旱败不收”,还有五亩为定收熟田。嘉禾五年总券书中,也有类似简文,此不悉引。说明“馀力田”虽然绝大多数为熟田,要按照每亩缴纳租米四斗五升六合或四斗;但其中也存在旱败不收之田与定收田的区别,同“二年常限”田之区分为旱败不收之田与定收田一样,不能说“馀力田”都是佃田者自己开垦的荒田。有时甚至可以用馀力田取代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如5.194简、5.197简及5.337简所载,均以馀力田数充常限田中的定收田数,就是例证。因此,不能说馀力田是田家“‘行有馀力’而自行开垦的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