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3)
2017-03-17 01:01
导读:第五,“馀力田”与“馀力火种田”是有区别的,“馀力火种田”中的定收熟田所收租米比馀力田中的熟田多“斛加五升”。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
第五,“馀力田”与“馀力火种田”是有区别的,“馀力火种田”中的定收熟田所收租米比馀力田中的熟田多“斛加五升”。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馀力火种田”,一共有五份券书:其一为4.213号简文所云:“合丘男子烝〖穴艮〗”,“其一顷三亩馀力火种田,其二十五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七十八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卅五斛三斗四升六合”,而且说这是不同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亩收税米一斛二斗的“租米”;二是4.351号简文所云:“浸丘男子”,“其七十九亩馀力火种田,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三为4.463号简文所云:“毂丘郡卒潘调”,“其九十三亩馀力火种田,其五十三亩败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九斛一斗五升;亩收布二”。四为4.587号简文所云:“□丘男子邓承”,“其五十八亩馀力火种田,其十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五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一斛七斗二升六合;亩收布二尺。”五为4.620号简文云:某丘××,“其卅五亩馀力火种田,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从这五份券书的共同点来看,表明“馀力火种田”中的定收熟田,亩收米的数量较“馀力田”中的定收熟田多“斛加五升”。4.351简及4.620简所云虽无“斛加五升”句,都是因为其馀力火种田“旱不收”之故。这种“旱不收”的馀力火种田连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也不纳,自然更无“斛加五升”之理。因此,这二简无“斛加五升”句,并不能否定“馀力火种田”有在“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之外“斛加五升”的共同特点。由此可见,“馀力田”与“馀力火种田”是有区别的,不能完全等同。
奇怪的是:“馀力火种田”一名,只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而不见于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其故何在还有待于探讨。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综上所云,可知“馀力田”是田家租佃国有土地中的不属于“二年常限”田的另一种纳租田地,它同“常限”田一样也有旱田与熟田之分,但主要是熟田,它的地租是低于“二年常限”田亩收米一斛二斗的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优惠田,即使是“斛加五斗”者,也轻于每亩收米一斛二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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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户调分为九品收物”的借鉴与创新
论《吏民田家莂》的契约与凭证二重性及其意义——读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