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四夷部”证误(1)(3)
2017-08-05 01:49
导读:又,《考异》称“册拜此号,《实录》无之,不知的在何时”,即《实录》未载册拜立功报国可汗之事。但是《册府》同卷下文在圣历元年下明确记载:“
又,《考异》称“册拜此号,《实录》无之,不知的在何时”,即《实录》未载册拜立功报国可汗之事。但是《册府》同卷下文在圣历元年下明确记载:“是年,突厥啜遣使请和,制遣左豹韬卫将军阎知微入蕃册为立功报国可汗”,从上文有关第一次册立迁善可汗的记载推知,《册府》本条亦应源于《实录》,我们怀疑并不是《实录》失载立功报国可汗,而是司马光失检,没有发现《实录》的记载。
总之,默啜受册为迁善可汗在神功元年,册授为立功报国可汗在圣历元年,《唐会要》将册授迁善可汗事繋于圣历元年,误。卷九五高句丽,下/2022(1707)
《周易》曰:“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惟圣人乎?”由此言之,进有退之义,存是亡之几,得有丧之理,老臣所以为陛下惜之,盖谓此也。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拓地开疆,亦可止矣。
《通典》卷一八六、《册府》卷五四八、《旧唐书·房玄龄传》[7/66/246]“盖谓此也”下有“《老子》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数语,《唐会要》删去此语,则“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云云,前无所承。误。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草名速古芒,叶二寸,状若斜蒿。有鼠,尾长于常鼠。其国禁毁鼠,杀之者加其罪。
“速古芒”,《册府》卷九六一作“莲古芒”。据《册府》载:“有草名莲古芒,叶长二寸,状若斜蒿,每茎不过三四叶,其茎蔓,其花黄,其根连珠如麦门冬,味辞[4],性微冷。有鼠,尾长于常鼠,每三二十同一穴,至秋后,众鼠收此草根为藏,多者至数石。俗常掘草根而食,而留给鼠粮,其国禁杀鼠,杀鼠者輙加其罪,俗亦爱而不杀。”《册府》远较《唐会要》为详。按,本段主旨在说明吐蕃人、鼠俱以速(莲)古芒根为食,而民间风俗和国家规定都不得杀鼠,需留出鼠粮。《唐会要》所引删略过简,原意尽失。《唐会要》本段与《通典》完全相同,应是出自同源,《通典》“校勘记”称:“《通典》等书过于简略,以至动植关系尽晦。”是。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十里,东南流入蛮,与西洱河合流而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
《通典》卷一九○同。 “七十里”,《册府》卷九六一作“七百里”。据《册府》载:“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百里,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当补“东南”二字)流入蛮,(当补“与”字)西洱河合流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据《册府》,东南与西洱河合流的是牦牛河,《通典》、《唐会要》误夺“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14字,当据补。 卷九七吐蕃,下/2056-2057(1735)
十年五月,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又奏,西山峨和城击破吐蕃二万余众,攻拔城栅。斩首三千八百余级,获其器械牛马。
《册府》卷三五九载:“十年,皋奏西川(山)峨和城击破吐蕃三万余众,及(又)出兵黎、雅等州,以援云南,攻破吐蕃栅城,斩首三千八百级,生虏及降吐蕃二百四十人,得其器械、牛马。”《册府》卷九八七同,惟“西川”作“西山”,“乃出兵”作“又出兵”,此据改。贞元九年,韦皋攻克吐蕃峨和城。次年吐蕃来攻,峨和城唐军败吐蕃于城下,又进军黎、雅等州,以声援云南南诏的行动。“攻拔城栅。斩首三千八百余级”,是唐军进攻黎、雅二州时的战绩,《唐会要》删略过简,致二次战役误合为一。卷九八林邑,下/2076(1751)
林邑,汉日南、象郡之地。
中华本“日南象郡”连读。按,日南为汉郡,象郡为秦郡,此必有误。《通典》卷一八八“林邑”称:“林邑国,秦象郡林邑县地。汉为象林县,属日南郡。”《旧唐书·林邑传》[16/197/5269]:“林邑国,汉日南象林之地,在交州南千余里”,当从《旧唐书》,《唐会要》“象郡”应为“象林”之误,点校本断句亦误。卷九八白狗羌,下/2078(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