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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损有余而补不足”的生态伦理观(1)(2)

2017-08-08 04:52
导读:由此可见,这个“道”,既是万物之宗,又是万物之始,更是万象之源,它把天、地、人等宇宙万物都连贯成为一个整体,把思考的范围扩展到整个宇宙,

  由此可见,这个“道”,既是万物之宗,又是万物之始,更是万象之源,它把天、地、人等宇宙万物都连贯成为一个整体,把思考的范围扩展到整个宇宙,树立了朴素的整体观念,并由此出发来审视人世间的各种事物和各种问题。按照这种观点来看,人本来就是自然的一部分,其本性当是自然而朴素的,仁义礼智并不是人的自然本性。《老子》里便明确地说:“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18章)又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38章)
  值得注意的是,在老庄看来,“道”固然是万物的根源,但宇宙万物的形成过程及其存在,还离不开“德”。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老子》51章),可见,“德”对于宇宙万物的存在及其形成过程来说,亦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这是因为“德”与“道”有着密切关系,即“道”决定了“德”的特性,“德”体现了“道”的性质。“道”与“德”的关系是分而有别,合而为一。在老庄哲学思想中,“道”与“德”不仅是一对哲学本体论范畴,而且是一对关于人的内在本体和价值的形上学范畴。所以老庄天人观最终是要探究伦理的意义和价值根源,解决人类的价值本体的形而上之根据。所谓“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51章),实际上就为善人的“道法自然”的伦理观确立了形而上的本体依据。
  
  二、“道法自然”的伦理观
  
  老子的伦理总体原则是“法自然”,即顺应自然而行。在老庄看来,“天道”有一个根本特性,就是所谓“道法自然”(《老子》25章),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25章)特别是,从天道的自然无为出发,老庄希望人们在各个方面尽可能做到自然无为,返朴归真。老子的主张一是“无为而治”,二是公平,三是简政,四是反战。老子的社会理想是“小国寡民。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至治之极,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80章》)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通观《老子》,曾有五处明确言及“自然”,它们是:
  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17章)
  希言自然。(《老子》23章)
  道法自然。(《老子》25章)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51章)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64章)
  老子把“自然”视为道的最高原则。他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老子》51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25章)这就是说,“道”之所以被尊崇,“德”之所以被重视。并没有来命令,它从来就是这样的。而人以地为法则,地以天为法则,天以道为法则,道以它自己的样子为法则。这里要说明的是,道常自然,道法自然。是说道效法的只是自己的自然而然。正如河上公注所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因此,如果我们把此处的“自然”的涵义再加以抽象的话,那么,老子所谓“自然”,就是指的“一切存在的本然状态”。老子又把此叫做或比喻为“素”、“朴”、“无极”、“婴儿之术孩”、“赤子”。[5]因此,以自然为性的道,在其实施创生和成就天地万物的过程中,完全是无意识无目的的自然运作。这种思想被老子精辟地概括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37章)。[6]
  而现代生态伦理学认为,人与自然物都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并不比其他万物具有更高、更优胜的地位。这种整体思维方式和整体观在道家、道教典籍中是被反复强调的。《老子》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老子》25章)这就清楚地说明人和万物是平等的、人并不比其他万物具有更高、更优胜的地位。“道法自然”揭示了整个宇宙的特性,以及生生不息的流行规律。“道”又通过“德”的外化作用,把天地间这些包罗万象的事物的属性完整地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观天之道,执天之行”,即“法自然”。在道家看来,人和万物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自然界有其自身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人作为大自然的一部分和“道”的化生物,理应效法自然,遵循自然的规律和法则。“自然”是依事物的本性自由伸展的状态;“无为”意味着非逼迫的,自发、自然、自由地行动和发展而不妄加干涉。老庄坚持人类与自然、宇宙整体的统一,把个人作为自然有机体的一部分,把个人置于与他物平等相处的地位的前提下来确认自我、规范自我,达到万物得一而生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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