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地权让渡的理论探索与路径选择(2)

2013-05-01 18:26
导读:(二)地权让渡的渐进性 就现实情况而言,一下子实现地权让渡的可能性不大,在理论上也是不可行的。任何一种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会因信息的不完备而变得

  (二)地权让渡的渐进性

  就现实情况而言,一下子实现地权让渡的可能性不大,在理论上也是不可行的。任何一种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会因信息的不完备而变得缓慢,其交易成本的存在就已经决定了它必然存在路径依赖。而对于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问题,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其变迁过程中对原来运行方式的依赖更为严重,决策的做出就更为艰难。因而,对土地制度变迁过程的研究就成为地权问题的核心。随着新信息获得,土地这种资产的潜在有用性被拥有各种技能的人发现,并且通过交换他们关于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实现土地有用性的最大价值。每一次交换都改变着土地产权的界定。这意味着在此逻辑起点上的土地产权的调整是一个不断演进、不断改进从而实现最优化的长期过程。无独有偶,杜润生老先生在其《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纪实》中用中国“包产到户”这一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产权形式得到承认的历史过程证实这一点。

  三、地权让渡的内涵及路径

  (一)地权让渡的内涵

  对于农民来说,其供给是不完全受市场价格限制的,所以其土地的供给曲线与市场条件下的供给曲线是不相同的。此时的供给曲线是地权在政府控制下农民的供给曲线。正常的市场供给曲线是由价格决定的,如图1(a)所示。由于地权的主体是政府,所以就出现了垄断的局面,政府对土地的最高征用价格(假定其价格是合乎市场规律的)做了限定。所以如图1(b)所示,最高征用价格 PMAX下,供给曲线于点A处折弯,成为一条直线,即价格的增长不再对土地的供给起作用。直线部分的供给是农民完全被动的供给,其存在是由于此价格是农民必须“出售”的价格。在最高征用价格之下,如图1(b)所示,供给曲线的斜线部分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在起作用,但即使在这一部分,同样由于地权不在农民手中,使得农民控制地价的能力大打折扣,相反政府控制能力远远强于农民。这就使得曲线的这一部分发生如图1(c)中的变化,由于没有最低限价,因而O点并不发生变化,而OA部分却比(b)中要平缓得多了,土地的供给弹性变得非常大,直至价格为PMAX。也就是说,政府可能用较小的价格变动获得较多的农民土地。所以在市场价格下,我们在不考虑土地稀缺性得到的农民对政府的土地供给的曲线应该是图1(c)所示的那样。

  农民的土地供给是这样的,那么政府对土地的需求曲线是什么样的呢?从上面农民对政府的土地供给曲线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农民的供给基本上是受制于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制造”了农民的供给曲线,所以说农民的供给曲线就等于政府的需求曲线 (如图2所示)。那么为什么会出现OA部分需求曲线向上倾斜的情况呢?是因为政府的土地需求是根据市场需求转而向农民的需求,所以当面对市场需求时,这一政府对农民的需求曲线就变成市场供给曲线。所以就出现了虽然价格上升但需求(实际上是政府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而增加的供给)也上升的情况。

  由此可见,由于政府需求者与供给者的双重身份,农民对政府的土地供给曲线与政府对农民需求曲线是一致的。这也就意味着由于上述得出农民对政府供给曲线的原因,政府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

  而当政府以土地供应者的身份面对市场需求的时候,政府又会以卖方垄断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中。因而就会出现如图3所示的情况。图3说明,图2中的需求曲线D随着政府由需求者转为供给者而转为供给曲线S,其形状也发生变化。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图2中A点右边的供给曲线因市场价格的影响(最高限价下也是有利可图的:按耕地被征前若干年庄稼的价值来确定补偿被征土地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不再是水平的,而向右向上方倾斜;二是由于土地的稀缺和政府的控制而使得供给曲线S更陡峭,其弹性远远低于图2中曲线D中OA那一段的弹性。另外由于政府具有对土地的控制权,所以土地价格不可能停留在市场出清的价格P上,会上升至B点,价格达到P1,此时需求大于供给。

  我们将进入市场后的土地价格与政府从农民那里购得的价格相比较,就会发现拥有地权的真正价值所在。我们将图2中的D曲线和图3中的S曲线在同一图中显示出来,然后加以观察(如图4)。

  图4中,市场需求曲线Dm和市场供给曲线即政府的供给曲线Sm的交点是市场出清,由图3我们知道土地的市场价格是要高于市场出清价格的。我们以A点和C点为例,来观察政府拥有地权的获利情况。在A点,市场供给的土地数量为L1,其市场价格为PL1,而政府从农民那里获得这些土地的价格仅为PL11,其所获利益为L1×(PL1-PL11);对于C点而言,政府获益为L2×(PL2-PL22)。不难发现,地权为政府创造了丰厚的利益。另外,市场需求曲线越是缺乏弹性,地权主体获利越大。

  假如地权归农民,图4中的Dg曲线就会消失,农民利益就会得到充分地保证。所以,是利益限制了地权的让渡。地权让渡的实质是让渡利益。这样看来,如果实现了利益的让渡,即使地权不归农民,也是无关紧要的。但事实和理论证明没有地权的让渡,就不可能保证利益让渡的长效性。为长期保证农民利益,就必须实现地权让渡。不过由于地权让渡过程的长期性,地权让渡在其运行过程中表现为利益的逐渐让渡。利益变化是整个让渡的运行过程是否正确合理的主要指标。

(二)地权让渡的路径

 

  在农民利益至上这一根本目标确定之后,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就必须得到确认,否则农民权益不可能得到保证。所以地权必须实现由“政府地权”到“农民地权”的让渡。而无论是地权归农之前还是之后,都要通过分割地权来最优化土地价值,但地权分割后必须很好的对地权不同部分的所有者加以约束。约束的程度直接影响利益的分配。据此可将我国地权让渡分为“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约束紧密的政府地权”、“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约束紧密的农民地权”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是顺序发生的,不可逆。四个阶段中农民与政府间地权的动态变化如图5。

  图5表明,(1)在整个地权让渡的过程中,农民地权比例逐渐上升,政府地权比例逐渐下降。(2)如图5所示,ot1表示“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阶段,这一阶段,政府对地权具有绝对控制权;t1t2表示“约束紧密的政府地权”,这一阶段政府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但仍以政府为主;B点是政府与农民地权均衡点,此时地权的让渡有质的变化,此点以后农民取代政府成为地权的主体;t2t3表示“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这一阶段农民有控制能力,但较弱;t3以后表示“约束紧密的农民地权”,此阶段农民对地权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3)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政府地权让渡给农民的比例较多,B点后和第三阶段政府地权让渡给农民的比例较小,第四阶段让渡基本停止。(4)前两个阶段政府与农民权力比例相差很多,至第四阶段二者地权所占比例之差相对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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