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地权让渡的理论探索与路径选择(3)

2013-05-01 18:26
导读:地权让渡的具体路径如下: 1.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 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即如图4所示,政府作为地权拥有者缺乏必要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占有因拥

  地权让渡的具体路径如下:

  1.“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

  “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即如图4所示,政府作为地权拥有者缺乏必要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占有因拥有地权而获得的土地收益的大部分。农民只是在有限的使用权范围内对地权主体有所约束。因而利益由主体到客体的让渡比例很小。OA线很平缓,且从原点开始,意味着有时对农民的土地征用是没有代价的,农民的讨价还价能力很弱。A点后水平是因为政府在无约束情况下而给定了土地价格,其价格不受市场影响。从而地权主体获得了高利益并实现了土地利益于主体各组织内部的配置。

  2.“约束紧密的政府地权”

  “约束紧密的政府地权”这一环节是地权让渡的关键,此阶段政府的地权得到了农民的必要约束,要实现地权由“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到“约束紧密的政府地权”的让渡,要求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充分认定,并逐步让渡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等地权的基本属性。其中每一项属性权利的让渡也是逐渐完成的,由一个从政府完全限制到逐步取消限制的过程。每一个过程都是通过价格指导下利益让渡来实现的。其变化过程由图5做出了解释。

  图6(a)表明,政府对征地最高补偿价格做了调整,由原来的PMAX升为PMAX1,同时设置了征地最低补偿价格PMIN。新的政府需求曲线为Dg1,我们以A点为例来看地权主体如何通过让渡利益来实现权力让渡。A点土地L1的征用价格由原来的PMAX(上升为PMAX1,从而政府让渡给农民的利益为(PMAX1-PMAX)×L1,逐渐接近市场价格PLI,实现了地权的部分让渡。但地权主体仍有(PL1-PMAX1)×L1的利益。图6(b)的情况要复杂些了。在图6(a)的基础上,政府再次提高了最低价格至PMIN1同时对最高补偿价格做了分层处理,使最高补偿部分也变成了向上倾斜的曲线,也就是就依据具体情况有不同的最高补偿价格,可以是因区域而异的,如PMAX2和PMAX3可以理解为二个不同区域的最高补偿价格;政府可以使最高限价分得更细,也就是曲线弹性更小,更陡峭。同时加强了农民的讨价还价能力,使得最高补偿价格下面的曲线更陡峭,更缺少弹性,图6(b)中由A1点左上至A11点。这两个变化表明政府不断弱化最高补偿价的影响力,强化农民自身的影响力。利益在图6(a)的基础上再次让渡,以A点为例,让渡的利益为(PMAX3-PMAX1)×L1,此时农民被征用的土地价格越来越接近市场价格PL1。这一利益让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不断让渡土地使用权、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等基本权利的过程。地权由“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过渡到“约束紧密的政府地权”。

  但此阶段笔者认为政府对地权的控制还是在50%以上的,只有当其控制力低于50%,地权的让渡将出现一个实质性的阶段,即地权的主客体已经悄然易位,农民由于对地权的控制超过50%而成为地权主体。

  3.“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

  农民成为地权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土地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因为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最大化需要对地权主客体的职能分工做出非常清楚的界定,还要能够保证各自的职能得到落实。也就是说让农民地权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这一过程也是缓慢的。笔者认为,其经历的过程可分为“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和“约束紧密的农民地权”两个阶段。

  像地权完全在政府手中土地的价值并未实现最优化的时候一样,地权中的各种权力完全让渡给农民,也会出现相同的情况。正如巴泽尔所言:“商品的各种属性统统归同一个人所有并不一定最有效率。因此,有时人们会把某一商品的各种属性的所有权分配给不同的个人。”基于这种考虑,政府在完成地权的主客体的转换之后,会适当地保留地权中的一部分,从而在必要时让农民地权具有约束力,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但在分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会存在地权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侵蚀”和部分地权利益的“流失”,“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就会出现。

  进一步讲,“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产生的原因会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农民所拥有的地权和政府所拥有的地权间界限不清,农民地权分割后由于未能对分给各自的地权做出排他性的规定,政府因其原来的“权力惯性”而“侵蚀”农民地权,攫取利益;二是来自政府和农民对自身地权处置不当。农民会因自身的信息问题造成土地价值的“流失”,政府中实际操作者会因个人利益和组织的局部利益驱动而使土地价值“流失”。这就需要地权中各种权力细节应该处在不断调整的动态变化当中,直至达到最优状态,即产权演进过程中理论上的均衡状态(没有人愿意偏离这个状态)。这个状态指:“对每个潜在的寻租者而言,寻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该寻租者在其已享有的权利下能够得到的租的边际增量。 ”这一阶段在利益上表现为地权获利于农民和政府、农民和市场、政府和市场间不断流转,相对于农民和国家的利益而言,这种地权分割后的执行不利会出现无谓损失。图6显示了此种情况。

  图7(a)表明了“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由政府和农民组成的供给曲线Spg由于上述的原因而趋于平缓,弹性增大,由Spg向下移至Spg1,形成新的供给曲线。表明土地市场上局部均衡点下移,由D移至正点。均衡价格从P下降至P1,从而限制了土地价值最大化,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图7(b)则表明厂“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的具体过程。对于土地L,当农民以P1的价格出让土地时,其市场价格为P,而PABP1就是由农民对自已所拥有的地权部分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失;同样,政府中实际操作者利用手中的部分地权而定的价格为P2,市场价格为P,PACP2就是政府对自己所拥有的地权部分处置不当造成的;当政府将土地定价为P1时,农民定价为P2,如果最后选择的价格为P2,则是农民“侵蚀”了政府的地权,会多增加损失P1BCP2;相反,如果农民将土地定价为P1时,政府定价为P2,如果最后选择的价格为P2,则是政府“侵蚀”了农民的地权,会多增加损失P1BCP2。可见,由于农民与政府自身对地权把握失度及二者相互侵权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而这一切的发生均是由于地权分割后对地权不同部分所有者的约束不当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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