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地权让渡的理论探索与路径选择(4)

2013-05-01 18:26
导读:4.约束紧密的农民地权 根据图7,我们还可观察这一地权让渡的最后阶段的形成过程。其形成机理与第三阶段类似,只是方向相反。在图7(a)中,新的供给曲

  4.“约束紧密的农民地权”

  根据图7,我们还可观察这一地权让渡的最后阶段的形成过程。其形成机理与第三阶段类似,只是方向相反。在图7(a)中,新的供给曲线上升至Spg2,变得陡峭,弹性减小。土地市场上的局部均衡点由正点向F点移动,价格由P1上升为P2。也就是说,由于权利的不同部分约束清楚,地权的分割逐渐促进了土地价值的最大化,逐步实现地权演进过程在理论上的均衡状态。图7(b)中则具体体现了这一演进过程,其中价格P1和P2由于地权分割后对地权所有者的约束得当会向上朝P上升,土地资源的损失逐渐减少,直到价格为P,土地价值最大化。即达到地权让渡的最后阶段-“约束紧密的农民地权”。

  通过分析地权让渡的四个阶段,我们可知地权让渡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与农民不断博弈,直至最佳的过程。这种博弈在“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朝“约束紧密的农民地权”发展的过程中表现的尤其明显。

  四、地权让渡的具体措施

  (一)“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阶段到“约束紧密的政府地权”阶段的措施

  这一阶段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改进上其措辞要更利于农民的实际利益的获得,比如可以在征地补偿上设置更高的上限,并且设置下限,不断提高下限,逐渐取消上限。在其过程中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上限与下限实行区别对待,实行“补偿价格歧视”。让农民地权上的收益有更明确的法律保证。二是加快政府组织机构的改革:禁止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土地的“中间交易”,弱化政府在农民和市场之间“二传手”的角色,减少相关人员从中谋利的机会;成立指导农民与市场直接接轨的机构,从而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三是建立除了现行的一次性补偿征地制度外,努力推进“年收益补偿制度”,即土地被征用后,农民要在土地用作商业活动后每年的实际收益中收取相关比例的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农民获得较持久的利益保障。四是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以土地入股的过渡性的非营利性土地银行,在农民和土地银行间建立“委托一代理”关系。土地银行要逐步取代政府在土地上的大部分职能,完成“业务”转移。允许农民将土地作为资产进行抵押、借贷等各种有关土地的交易活动。一旦地权的让渡完成,土地银行可以改为商业性银行。其作用是帮助农民完成土地资源的更合理的配置,保证农民地权利益的实现。五是对于“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占用,依据公共选择程序,加强听证会制度,规划部门充分听取各界意见,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意志,然后决定是否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六是改变政府对土地垂直管理的内容,由对土地的管理改为对地方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地权的内容进行管理,不允许地方政府越权。七是协助农民建立与地权相关的专门组织机构,确认其地位及权限,加强对政府地权的约束。八是政府要建立良好的信息平台,使农民有机会厂解更多的信息,以保证地权由政府让渡给农民的过程中不出现“地权真空”,而造成土地价值的流失。

  (二)“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阶段到“约束紧密的农民地权”阶段的措施

  这一阶段的主要措施有:一是要有相关法律对地权让渡后的政府和农民所拥有的地权的不同部分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做出排他性规定。防止政府与农民互相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建立农民参与市场交易能力的培训机构,提高农民进行土地交易的水平,增强农民的决策能力,最大化农民利益。三是要建立新的“委托一代理”机构,帮助农民实现土地的增益流转,完成最优配置。四是整合政府和农民各自于土地上的优势,增强他们在市场中的讨价还价的能力,最大化土地的价值。五是继续改革政府组织机构,在政府对土地的权限上实行“分而制之”,即将政府所拥有的部分地权再进行分割,在地权的管理中加入社会监督力量,并确定其具体权限,实行多元管理。虽然这会增加成本,但会大大减少“寻租”的可能,从而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只要其成本不超过土地因此而增加的价值,这一方案就是可行的。即使成本高些,从政府的长期发展来看,也是可行的。

  五、结  语

  土地的净收入如何配置取决于地权的事先界定。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地权让渡有其必然性,地权的让渡同时具有长期性,所以我们更要探讨地权让渡的过程。

  地权的让渡过程实质是以价格为杠杆而进行的利益的让渡过程。适当的权力分割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权利主体利益最大化,但必须对分割后的权利做出恰当的约束。所以在地权由政府到农民的让渡过程中,无论是哪个阶段,都必须对地权主体做出恰当的约束。对地权约束内容的选择,直接决定约束效果。由于事先确定约束后要达到的目的,所以在“约束松散的政府地权”到“约束紧密的政府地权”阶段,我们选择“弱化政府地权、强化农民有效地权”为主要的约束内容,以此来保证地权让渡的基本实现;在“约束松散的农民地权”到“约束紧密的农民地权”阶段,选择“明析地权界限,提高地权效率”为主要约束内容,保证让渡的最终完成。这一经济行为与经济目标的一致性在价格与土地相互作用机制中得到了较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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