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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营畜牧业中的监牧制度(4)

2013-08-13 01:13
导读:(二)归义军官马院 归义军政府除在紫亭设置监牧外,还专门在军衙附近设有马院,敦煌文书 P·2971号《乙未年(935或995)后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载有:“陆

    (二)归义军官马院

归义军政府除在紫亭设置监牧外,还专门在军衙附近设有马院,敦煌文书P·2971号《乙未年(935或995)后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载有:“陆斗铜盆壹,在官马院。”④又P·2461号《丁未年(947)六月都头知宴设使宋国清等诸色破用历状并判凭》载有:“马院皮条匠胡饼肆枚。”⑤表明在军衙附近,不仅有官马院的存在,还借过寺院的铜盆,院中还有皮条匠。皮条匠乃是制作马匹鞍辔用具的匠人,是专门为大批马匹服务的。还有一件《归义军衙内酒破历》载有:“六月马院酒伍升”;八月“三日,宴神酒半瓮,又马院发愿酒壹斗,赛神酒伍”;“九月一日,马院神酒伍升”;十月十四日“马院祭拜酒伍升。”⑥表明官马院内也有赛神,祭拜等活动,所属人数众多,显然都是为养马服务的人员。官马院与紫亭监牧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没有明确文书记载,推测归义军衙向紫亭监牧等征集来的良马,送到敦煌后,就贮备于官马院,进行调教驭习、配备马具,以备使用。这就是官马院内何以人数众多,既有马具工匠;又有宴神祭拜活动的原因。由此也证实:官马院是一专门贮备马匹、以备供应使用的机构。又P·4525号《宋太平兴国某年内亲从都头某某状》是一件内亲从都头知瓜州(衙推)某人上给归义军衙府的状文,文中提到他刚从会稽镇“趁贼”归来,“鞍马困乏,西来不得”,待过三、五日后再西来沙州、并云:“其于官院内*[豆+昔]草输纳,亦乃之次。”⑦这是说,由于时间耽误,向官马院输纳的*[豆+昔]草,也只好晚一点。表明了官马院还须各地向其输纳*[豆+昔]草的事实。积贮草料,以供刍秣,反映出官马院也是为解决军事及驿传等急需的一种后勤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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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敦煌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590页。

②《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597页。

③谭蝉雪:《敦煌马》,载《敦煌研究》1996年第1期。

④《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26页。

    ⑤《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612页。

    ⑥据施萍亭先生《本所藏“酒帐”研究》,本帐共存104行,裂为三片,1—10行藏敦煌研究院,11—49行为董希文收藏,50—104行为P.2629号。本帐又载于《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271—276页。

    ⑦《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5辑,第27页。本件文书,原订为牒,从“谨录状上”看,实为一状文。

 

    (三)归义军羊司

    羊司,是唐五代敦煌归义军政权在畜牧业管理机构中设置的一个专管牧羊业的特殊职能部门。这一机构的设立,主要是因为:一,沙州为半农半牧区,畜牧业发达,不仅大牲畜马、牛、驼、驴数量大,而且羊的数量更多,同时还涉及到羊皮、毛等副产品的征收、管理等事宜,需要设置一个专门机构予以管理。二、沙州戈壁、绿州、山丘、草场相间,畜牧区域分散,不便,颇难兼管。加之以一般农户也兼养羊,需要设置一专管牧羊业的机构,来进行全境的协调、调度和管理,该司主要管理官府羊群的籍帐、算会、放牧、牧子的雇佣及管理,并向寺院和私羊主税羊,以及征纳羊肉、羊皮、羊毛等。①

    有关羊司的记载,史籍阙载,推测有可能是沿袭的吐蕃旧制。敦煌文书也较为零星,现依文书中羊籍及有关杂帐和牧羊的牒状等记载,对其作一点探测。

    目前所见有关羊司的最早记录在张承奉时期。如前揭P·4640号《归义军衙内破用纸布历》,其中载有:庚申年(900)二月十二日,“支与羊司押衙刘存庆粗布(纸)贰拾张”;六月“廿日支与羊司粗纸壹帖”。羊司在这一年中,春、夏两季领纸,显然是为了公用,似乎折射出羊司为了每半年造一次羊籍,进行算会的需要。又P·3440号《丙申年(996)三月十六日见纳贺天子物色人绫绢历》中记有“田羊司绯绢壹足”②。此田羊司无疑是负责羊司事务的姓田长官,此外还有“羊司押衙”、“羊司判官”等羊司吏员,田羊司为主管。羊司负责对官牧羊业的经营和管理,对牧羊人领官羊数目要登记入帐,建立羊籍、按籍定期勘验算会、征收贡纳;同时也对牧羊人提供保护和帮助,供给他们所需的物品,使其安于放牧。如P·2877号《癸丑年十二月廿二日后油入破历》载:“十八日,油一升,与牧羊人。”③S·3166号《年代不明(公元980—982年)归义军衙内面酒破用历》载:“支遮羊人胡并一枚,用面五升,支油豉麻油五升”④。遮羊人即牧羊人,牧羊人如有困难,可以申牒羊司以至归义军节度使衙府请求帮助。如S·3928号背《牧羊人安于略牒》载:

    1  牧羊人安于略

    2  右于略长在山内,守护羊畜。家内细

    3  幼繁多,并无经求得处。今于略有

    4  少多麦粟,碾磨不得。伏望

    5  仆射鸿造,先赐碾硙,将往群上济给

6存□活□①牧羊人安于略为了碾磨麦粟,上书仆射,实即归义军节度使,这大概是要借节度衙府的碾硙,才有此牒。牒文不全,估计他的这一困难会得到解决。牧羊人对未经批准耗损的羊只,必须申状纳皮待判。如P·2985号《己卯年(公元979年)牧羊人王阿朵状及判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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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详见拙著《唐五代宋初敦煌畜牧业研究》第四章,新文丰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41—48页。

②《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6页。

③《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124页。

④《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282页。

 

1  牧羊人王阿朵

2  伏自今月十五日,纳自死*[羊+古]母羊两口,*[羊+古]羊羯壹口,白母羊壹口儿洛悉

3  死壹口,皮付白押衙,未蒙判凭,伏请处分。

4  已卯年四月十五日牧羊人    王阿朵

5  为凭十五日(印) 

P·2761号《己卯年(公元979年)牧羊人王阿朵状并判凭》:

1  牧羊人王阿朵

2  伏以今月十八日,纳自死古母羊壹口,皮付白祜庆,伏请处分。

3  已卯年四月十八日牧羊人    王阿朵

4  为凭十八日(印) 

*[羊+古]乃羖羊之俗写字,亦简古,即黑色之夏羊。羯者,去势之公羊。至于儿洛悉,为吐蕃语词,也是对羊品种的分类名称。王阿朵十五日申报死羊数,十八日又申报了一只羊的死亡,这反映出牧羊人对自已牧放的羊群,出现死羊情况,必须及时申报的规定,同时还要将死羊皮及时上交。后一状中接受羊皮的白祜庆,可能就是前一状中的白押衙,应是属于羊司中的官员。羊死纳皮后,牧羊人须要领取一种凭证,留备算会时好有交待,上列二状上最后的“为凭十五日”和“为凭十八日”就是这种凭证,并且钤有印章,推侧应是羊司官员的印信。这些程序,说明归义军政权羊司对羊群管理,有一整套完备的手续和制度。

    羊司同时也掌管着对寺院、私羊业主开展税羊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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