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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家庭结构的变化。从理论上说,家庭保障机制的实现往往需要“有一定的家庭结构与之匹配”,联合家庭、主干家庭最适合家庭保障机制的发挥。家庭结构受制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结构不断简化,规模不断缩小。
(三)农户户外资源匮乏
农户从外部可能获得来自于政府、集体和农户联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借贷及其他各种交换活动,如社会救济、扶贫、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家庭社会网等为户外资源。但是目前,国家和集体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只是通过提供土地经营权来让农民获得生存意义上的安全,还不可能在更高水平上为农户安排社会保障资源,农户越来越多地依靠自己获得保障。由于劳动生产率和土地收益率较低,土地只能为农户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农民在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同时,也承担起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负担,苦不堪言;同时,农户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劳动力的报酬也很低下,大量剩余劳动力缺乏较好的就业途径和;农村集体企业效益不高,因此,农户拥有的最可靠的资源变得不那么。
(四)保障重心转移
对下一代的抚养和以及对除老人以外的家庭弱势群体的保障功能,因家庭经济能力的增强而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这与人们较多地将保障重点放在下一代等弱势群体身上和社会对于下一代的过度(望子成龙、义务教育、社会发展等等)社会预期不无关系。中发现:农村家庭的育幼和养老、特别是老人赡养功能主要不是在大家庭中完成的,而是在年长和年轻两代小家庭之间通过网络关系完成的。一般来说年长一辈对年轻一辈的抚育、家庭生计和事业发展的操劳是无条件的,但“子家庭”对“母家庭”的反哺却呈弱化的趋势。
将有限的家庭保障资源投入给下一代,与其说是一种不理智,倒不如说农村居民看得更远,这仪源于家庭传统的“利他主义”的影响,而且也是由于农村义务教育的重任。此外,农村家庭作为生产单位是第一位的,首先需要资本,而不同于主要作为消费单位的城市家庭需要储蓄或者保险。
三、改善我国农村家庭保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定位农村家庭保障机制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家庭保障作为传统农业社会的产物,在中国处于传统与现代、开放与封闭、农业与并存的社会转型期,一定程度上发挥它原有的功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农村家庭保障机制是相当晚弱的,其实际功能也是非常有限的,过分夸大和一味依赖农村家庭保障机制可能会引起农村家庭社会功能的扭曲,不利于农村家庭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这是因为家庭保障的主体是个体农户,仅仅只能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补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国家社会政策,应该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不是长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农村家庭在养老保障问题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较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以及较少的经济扶助。国家则由于大多数农村家庭经济能力的有限性而应该主要承担起财力和政策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