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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我国工程保险艰难前行的(3)

2015-01-16 02:17
导读:(4)政府方面 按照现代政府行为理论,政府是由个人组成的,政府行为选择实际上是组成政府的个人在某种程度上的加总。组成政府的个人同样追求利益的

    (4)政府方面

    按照现代政府行为理论,政府是由个人组成的,政府行为选择实际上是组成政府的个人在某种程度上的加总。组成政府的个人同样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指向有时是团体利益,有时是个人利益。对于地方领导来说,出于追求政绩的目的,将众多资金投向外在有形的基础建设,急于求成,忽略工程质量,无视工程的重要性,这种行为将会使整个政府的行为蜕变为非理性的。显然,这对于整个而言是有害而无益的。

    在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政府往往都对工程保险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并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法规,如果没有相应的工程保险,任何工程皆不准开工。比如在欧美实府、、市场“三重强制”法,即政府立法强制承包商必须有保险保障,银行对没有投保的项目不予贷款,而在竞标时没有投保相应的工程保险的承包商将被淘汰出局。而且为了推进工程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还组织了比较有效的监管体系。可见,工程保险的顺利实施,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很可惜我国尚无这样的规定,仅能从《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与》第四十八条找到唯一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其他的均没有在法律上明显体现出来,一些尚处于试点阶段。另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对概预算编制方法和制度的规定没有将保险费列入成本预算,使得保费开支成了“无根之水”;国家对工程保险的监管力度也明显不足,导致了优不胜、劣难汰的情况。

    如图3所示,如果政府对保费列支进行了合理安排,对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众安全的项目实施强制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工程质量险,保险需求曲线将右移;如果政府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促使理性竞争,工程保险的供给方也会增加,供给曲线会右移,新的交点为D,如图3所示。尽管价格比原来的高(当然也可能,但是双方得到的剩余比原来的要大得多,得到的效用自然也增加了不少。可惜的是,政府的缺位使得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移动不大,甚至处于原来的位置。

    工程建设对干GDP的贡献、当地经济增长的拉动,都是功不可没的,地方政府也非常热衷于此,按道理说发展工程保险能提高工程质量,对“政绩”是有好处的,但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值得深思。

    (5)工程市场方面

    工程保险能够得以顺利实施,需要有一个适宜生存的土壤,而建安工程市场就是工程保险赖以生存所需要的。工程建设市场涉及项目业主、工程咨询单位、勘查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使用者、贷款银行或其他机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等主体,他们共同影晌着工程建设市场的制度、和技术等方面,进而决定着工程保险发展的程度。

    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各方均以独立法人、独立经济核算、独立承担各项民事责任的主体来参与,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根本不会包揽建设工程全部的风险,尤其是广泛实施“FIDIC”后,风险承担责任非常明确,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和求得生存发展,都积极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积极投保或要求对方投保,从而推动了工程保险的快速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不长,许多方面尚未完善,一部分人仍保留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由国家包揽建设工程全部风险的观念;工程咨询等机构不仅数量缺乏,水平也比较低,相应技术和监督理念均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尽管近几年,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要求投保率已达80%之多,但是国内其他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严重制约着工程保险的推广;尚无建立完善的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建设业主责任制,没有像“FIDIC”合同那样明确和区分工程各方的责任,导致风险主体不明,更没有明确保险要求,以致无法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合同契约关系体系;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方法过于行政化,致使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公有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总承包的发包方相对于其他参与方来说处于强势地位,这些主体凭借在市场交易谈判中的有利地位,取得超额利润、个人利益和其他利益,直接或间接地抵制着工程保险的推广;相应行业协会远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定的行业规则和规范缺乏权威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除此以外,社会歪风、制度缺失和信用缺失等障碍普遍存在于工程建设市场;一些官员、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以没有资金能够进行项目开发为荣;更为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社会居然无视这种不良做法带来的恶果。试想此种氛围下,工程保险有何生存土壤可言。

  4结语

    要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工程保险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有针对性地“下”。笔者根据上面的分析提出一些建议: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引入“FIDIC”条款明确各主体对应的风险;下大力气加强业主及承包商等的投保意识;提高保险公司的实力和服务水准;积极发展保险中介组织,并给予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地位,支持有实力的中介公司上市以规范外部经营和内部治理;改变对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采用相同管理制度的做法,逐步让市场机制发挥监管作用,使政府从直接的监管过渡到间接的宏观的调控上,从程序上监督各技术责任主体;完善工程咨询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使各方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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