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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角度分析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问题

2015-01-14 01:29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从财务角度分析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关键词:  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

  关键词:  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跟踪系统

  论文摘要:“偿付能力”是指公司履行保险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财务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只有持续拥有这种能力才能保证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因此,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作为监管的起点,对偿付能力现状的评价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需要运用财务分析的方法构建一套完整的监管指标体系。

  本文在研究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偿付能力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inancial Analysis Tracking System)、风险要求资本法(Risk-based Capital Requirement)和英国的偿付能力额度(Margins of Solvency)的基础上,对发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系统进行了评价并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设计和运用情况,并就现行指标体系中尚待完善之处提出了改进意见。本文进一步提出构建多层次偿付能力静态监管指标体系的设想。在动态监管方式(如现金流测试)的配合下,从根本上满足保险监管当局分析各公司偿付能力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要求。

  尽管我国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借鉴于英国成熟的监管经验,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现行分项监管指标的设计则主要以美国 IRIS 和 FAST 评分系统为参考蓝本,提出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险行业数据库和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为了使指标更好地满足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本文在逐一对其进行解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持保险公司资本金的充足,完善中国保险保证金制度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制度等多项建设性意见。

  1绪论

  1.1问题提出

  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承担了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进行赔偿和给付的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具有充足的资产来保证其履行这些偿付承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也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及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如果保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出现财务状况恶化,以致无力偿付赔款或给付,就会造成广泛的影响,甚至危及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因此,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既是保险公司追求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按照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保险监管重点正由“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调整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在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自己的资本监管模式和技术,但在某些方面还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资本监管存在一定差距。加入 WTO 后,我国保险业面临的国际国内挑战对中国保险公司和中国的保险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方法

  本文力图在一定的前提下,从特定的角度回答以下问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如何界定?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标准如何界定?国际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方法有哪些?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落后问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在这样一个国际国内中,对我国保险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应如何改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无疑是我国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的课题。保险偿付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其最基本的社会稳定,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重大冲击。因此,本文将从财务角度对我国保险偿付能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对提高寿险公司自身偿付能力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理论 2.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

    偿付能力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46年的英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念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偿付能力概念的界定也更加明确。包括:偿付能力是保险企业支付赔款和给付的能力[1],偿付能力是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2],2002偿付能力是保险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损失总量时的经济补偿能力[3]

  本文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Insurance Solvency)定义为,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财务支付能力。它表现了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之间的一种关系,也是保险公司资产充足性的重要指标。

  2.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经济内涵

    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发布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按照会计知识:

  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就体现在其所有者权益上,而保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此,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就体现在这四部分的总和上。

    应该注意的是,财务会计报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是从持续经营的角度看待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得出的,而考察偿付能力时是用资产变现去偿付索赔,考虑的是资产的清算价值,从偿债的角度看,有些资产虽然账面上有价值,但实际上已经全部或部分丧失偿债能力。因此,这里的资产不应是财务会计上的资产,而应是具有流动性,且变现价值确定的资产,即认可资产。从保监会的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的编制说明可以看出:保监会在计算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要将财务会计报表上的总资产中的一部分资产按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作必要地扣除,扣除后的资产余额就是所谓的认可资产,而被扣除的资产则被称为非认可资产。即:

                认可资产=资产账面价值×该项资产的认可比例

    例如,“现金”为认可资产,且认可比例为 100% ;“存出分保准备金”最高按账面价值的80%确认为认可资产:“分保应收账款”以扣除合理预期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但不得超过最高认可比例:账龄不长于3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10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不长于6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7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超过6个月但小于1年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3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全额确认为非认可资产(见表1)

表1 认可资产说明简表

  资料来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附件五——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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