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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监督委员会(保监会)2003年3月24日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 1 \* GB3 ①最近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 和1 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 2 \* GB3 ②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的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上面①项的标准。
从发达国家偿付能力监管的比较可以看出,各国都在积极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美国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将风险资本、监管指标体系、信用评级等方法结合起来的监管体系识别有问题的保险公司的准确性较高,效果好于这些方法的单独使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类似美国RBC制度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
5.1.4未能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由于是以有关保费收入和有关未决赔款为基础,没能考虑公司的累积承保风险。如果公司的保险金额迅速增长,而保费收入不增长或增长较慢时,即保险公司采用费率竞争,目前的方法则可能会降低对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导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另外,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未能考虑在内,尤其是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几乎没有分析。对于公司其他的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也未加考虑。
5.2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5.2.1构建多层次偿付能力评价指标
目前,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是一种静态监管。2003年中国保监会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其中,最低法定偿付能力借鉴了英国的“偿付能力额度”的概念,而不是美国的“风险资本要求”。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相对简便易行,较为合理地处理了复杂的风险状况,而且实施这种监管可以直接从现有的报表、监管报表和精算报表中获得,信息来源充足准确,操作方法便捷,符合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管理现状。但不足之处在于较侧重于负债方面的考虑,没有考虑资产方面的状况,没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影响及相互作用,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是资产负债综合风险,是各种经营风险在公司整体层面上的最终体现。
因此,对偿付能力评价指标的设计应该具有高度的综合性。这套指标体系应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强。产、寿险公司可根据其业务性质等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监控指标。(2)可比性强。指标的计算方法、口径等应一致,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时期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比较。(3)概括性强。设立的指标能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能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本质表现,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4)灵敏度高。指标内容的细微变化能立即反映出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5)透明度高。指标数据的计算客观规范,人为因素少。我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先建立起框架性的监管指标,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对每个指标的具体适用情况、正常值的范围、能说明的问题、局限性等都能很好地反映。当然随着形势的变化,监管指标也应不断修改调整。
5.2.2静态监管体系与动态监管方式的配合在完善静态监管指标体系的同时,我国还需要开发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保险产品多样化、方式多样化以及投保人选择权多样化的趋势下,保险业的经营对经济周期、投资、利率、死亡率、疾病发生率等因素的变动越来越敏感,保险公司经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大。仅有指标体系的静态监管不足以对偿付能力的未来发展状况作出预测。为了真正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预警机制,还需要动态监管方式在考虑险种差异、市场利率、投保人行为、通货膨胀率、股价波动、汇率风险、再保险策略等多个变量因素的情况下,预先设定一系列基础假设,通过上万次的模拟来计算未来一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概率,以及在现有产品策略下对资本金的需求。只有将中国现有的偿付能力静态指标与动态预测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全面完善。在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可考虑增设如下指标:
(1) 准备金增长率
准备金增长率=(本年末准备金-上年末准备金)/上年末准备金×100%
(2) 准备金缺口
准备金缺口=预计本年末准备金短缺额/本年末所有者权益×100%
(3) 分保费规模率
分保费规模率=分保费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上述指标的正常范围可以先参考美国IRIS中给出的范围,如准备金缺口的正常范围可设为小于25%,准备金增长率与分保费规模率的正常范围可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先设置一个适当的范围,然后根据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再不断进行调整。
5.2.3适当修正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相对落后,提出以下两点修正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指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