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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中国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进行分析,比较借鉴了当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和监管方法。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偿付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动态与静态监管方式、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保证金、制度和信用体系等角度提出完善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针对引起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可行的对策措施主要有:
一、构建多层次偿付能力评价指标。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制度指标的基础上,还应完善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以达到对问题保险公司提前预警的功效。
二、静态监管体系与动态监管方式的配合。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多变的,一旦经营发生非预期的变化,静态监管方法将不再奏效,有时甚至是误导性的。因此,有必要借助动态分析模型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实施动态监管。
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险行业数据库和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与我国现行的最低偿付能力规定相比,RBC制度不仅考虑了业务经营风险,还考虑到财务及其他经营风险,是一种较全面的保险预警制度。尽快引入类似美国的RBC制度。
四、保持保险公司资本金的充足,完善中国保险保证金制度。
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会计制度。首先要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其次要确保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最后要建立有效的外部、内部和非寿险精算制度。
六、实施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制度。通过信用评级,可以起到早期预警系统的作用,对于监管当局来说,发挥了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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