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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善我国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5.1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资本金的监管、准备金的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业务报告的监管以及报告的监管。主要通过是法律监管、监管和行业监管等主要手段。我国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远未达到成熟阶段,因此还未建立成熟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5.1.1监管指标带有一定滞后性,预警作用体现得不明显我国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主要是参考美国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建立起来的,包括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信用指标、收益指标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业务指标。业务指标主要用来反映在一定时期内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业务是其经营发展的基础,保险公司必须尽最大的努力为自己招揽更多的业务。为达到这一目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时刻关注保险市场的变化,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擅于在变动的市场中适时推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状况的指标有:
= 1 \* GB3 ①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0%—80%);
= 2 \* GB3 ②短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10%—60%);
= 3 \* GB3 ③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10%—30%);
= 4 \* GB3 ④险种组合变化率(=8%);
= 5 \* GB3 ⑤短期险两年赔付率(<65%);
(2)财务监管指标。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其他风险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未来实际赔付与现在预期赔付之间必定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差异,从而引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的波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财务状况的波动是正常的,但如果超出了一定的警戒线,则势必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监管指标就是通过相关规定促使保险公司将各项经营结果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有:
= 1 \* GB3 ①认可资产负债率(<90%);
= 2 \* GB3 ②资产认可率(=85%);
= 3 \* GB3 ③盈余缓解率(-25%—25%);
= 4 \* GB3 ④资产组合变化率(<5%);
= 5 \* GB3 ⑤融资风险率(=50%);
(3)投资收益监管指标。寿险经营具有长期性、返还性等特点,资金运用成为寿险公司经营的支柱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采取的是严格管理的方式。从 1996 年开始,央行连续降息,使中国的寿险业出现巨大的偿付能力缺口。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尽快恢复寿险业的偿付能力,给保险业经营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保监会逐渐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指标是投资收益充足率。
= 1 \* GB3 ①投资收益充足率(125%—900%);
(4).信用监管指标。诚信问题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在保险业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信用缺失”的现象,“信用缺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形象,不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保险公司的“信用缺失”的表现很多,一个显著的外部特征便是保险公司的退保率。
= 1 \* GB3 ①退保率(<5%);
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体系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要做到及时、高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不只限于现状,而要对以前的财务状况也进行分析,找到其发展变化的趋势,才会更好的发挥其提前预警的作用;二是指标的设计要全面,因为偿付能力是公司整体运营的多元函数,不仅依赖于产品定价、准备金提存、再保险安排、投资等一系列参数,同时还要受许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监管、资本市场等。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在时间性上还停留在当年分析的阶段,没有做到动态化的监管;在内容上也不够全面,对于主要的影响因素有的还没有涉及到,有的虽然有所体现但还不完整,因此有必要对该体系作进一步的完善。
5.1.2偿付能力监管从静态出发,缺乏动态监管我国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以一年内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求的是长期连续经营),而没有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保险技术、管理水平、业务发展及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等因素的变化,不能真正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分析法是由一系列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是否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所有风险,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因此,静态分析越来越跟不上保险业的新发展,必须通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加以补充。
5.1.3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相对落后尽管我国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有较长时间,但对其计算方法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仍停留在照搬国外相关法规的水平。例如,保监会2003年1号令中关于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和长期人身保险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准备金提取比率等,除货币单位以外,均源自英国(欧盟)旧的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