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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T要求在每种情形下采用损益表来预测利率发生变化后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变化,并据此计算出净现金流的变化,“它能够在潜在问题变得严重前发出信号,例如,利率上升如何导致保单失效率的上升或利率下降如何通过全面紧缩导致利润下降”。 CFT 将一些变动因素引入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中,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
3.2英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
3.2.1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保证金的规定
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是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在英国,保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包括两个测量指标:(1)最低偿付能力额度(Minimunm Margin of Solvency);(2)保证金(Guarantee Fund)。其中保证金等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 1/3[4]。这两个指标的测算在欧洲人身保险指引中有明确规定[5]。当保险公司的自有资产(即实际认可资产减实际认可负债)小于两个指标中的任一项时,保险监管者有权介入保险公司的。英国的寿险和其他长期性业务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技术准备金的 4%,主要针对利率风险、费用风险以及其他类型的风险,包括继续签发新业务的业务量风险;第二部分是“风险资本”的 0.3%,这里的“风险资本”是指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总和减去技术准备金后所剩部分[4]。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基于总准备金和风险资本,对于存在再保险的情况,这两个比率可减少(第一种方法至多可减少 15%,第二种方法至多减少 50%)[6]。
3.2.2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评估英国对资产的评估采用的是谨慎的原则,目的在于控制资产估价的风险,确保资产评估价值的可靠性。资产的价值应以当时市场价值为基础评估,并且应满足相关条例所作的认可限制。在英国,资产认可方面的限制仅针对资产价值的认可方面,即每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超出部分资产的价值将不作为认可资产。在一些较极端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对于某些资产在确定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和显示技术性准备方面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在有些情况下,条例中的限制会对特定资产的评估和准予列入报表的价值比例产生影响。例如,条例规定,地产价值不得超过业务量的5%,现金不得超过业务量的3%,设备不得超过业务量的5%等。对于每种资产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将不予考虑,或者认为超过部分资产的价值在评估中为零。规定这些条例的目的是减少特定的或单类资产的风险,减少投机的影响,减少单个或单类资产波动的影响。在分散资产风险方面,这就与要求更多的资本达到了同样的结果。对于实际负债的评估,保险公司具体是按照《英国 1994 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来执行的。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针对所有有效保单形成的负债应持有准备金。人身保险技术准备金的计算符合精算原理,以逐单计算进行。这样在考虑技术准备金投资情况的基础上,保险将所有的负债计算就得到一个现值。按合同的缴费约定情况,将来的续期保费收入将被作为抵消负债的资产来评估。
4对发达国家偿付能力监管的评价
4.1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相结合
在美国 IRIS、FAST 和 RBC 系统构成了偿付能力静态监管的完整体系。其中,IRIS 系统代表了偿付能力静态监管的传统思路之一:借助一定的指标体系从众多被监管对象中发现需要重点监控的目标。由于大保险公司一旦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后果远比小保险公司大得多,因此全美保险监督官通过 FAST 系统对大保险公司的报告作进一步的分析。FAST 系统的指标体系包括 25个指标[5]。RBC 是依据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危险程度,采用适当的资本风险因子对其全部资产、保费、责任准备金及其风险净额进行评估,因此得出 RBC 风险指数,进而计算出保险公司的总调整资本 TAC 与 RBC 指数的比率,并根据比率指标的范围,决定是否对其采取适当的监管行为。现金流量测试属于其动态监管的方法。现金流量测试可作为预警工具,为管理者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产品盈利能力等重要信息,提高了管理效率,保证了公司的稳健经营。现金流量测试的最大优点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寿险公司而言,现金流量测试可以根据保险公司产品和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基本假设,分别进行测试,发现威胁公司维持良好财务状况的各种因素,并提出消除和缓和这些因素的对策,便于寿险公司及时采取行动,确保公司保持持续的偿付能力。二是对保险监管机构来说,寿险公司的精算师从动态角度分析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寿险公司未来几年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揭示每个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精算师提交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清楚地了解各家寿险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了保险监管的精确度和有效性。
4.2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发挥了积极作用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有效地促进了州与州之间监管的协调和统一,减少了监管的摩擦,特别是监管信息系统,大大提高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美国的保险监管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但是在他们的组织架构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部门,因为主要的检测和基本的分析工作已经在系统中完成。它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1﹚偿付能力监管正在越来越多的采用信息技术,其监管重点也因此变得更加丰富,出现了由事后处置性监管向事前预警性监管的趋势。﹙2﹚的管制并非是唯一的实现监管统一性的方法。将具体的监管事务交给各个分部去决定,可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监管的统一性可以更多地运用信息技术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