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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2015-03-05 01:09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 发展 社会 主义民主,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大创新。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努力提高选举质量,对于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保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行直选,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大为增强。由于选举工作面广量大,执行《组织法》的具体程序还不够健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不到位,在换届选举中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 问题 ,主要表现在:

    1、到期不换届。《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然而有些地方借情况特殊,村委会届满后往往拖延而不能及时进行换届选举,老班子继续运转。有些地方进行直选后,由于种种原因,新的村委会主任未选出,思想上有顾虑,就不再组织二次选举,直接由乡镇政府指定某人主持村里工作。

    2、登记、公布不过细。有的地方未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的二十天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有的工作不细致,造成部分有选举权的村民漏登,没有选举权的错登,导致选举时部分选民在选举现场向选举工作人员询问,甚至发生冲突,造成选举无法进行。

    3、提名、确定不规范。一是在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上提名不规范。《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的地方直接由乡镇政府任命;有的由村支部、原村委会代替,不经村民提名推选;有的自定名单后,用个别征求意见代替村民会议;有的把乡镇派来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人员列入村选委会成员。二是在候选人提名上不规范。有的地方仍然是搞组织提名,要求村民提组织上定下来的人选;有的地方工作简单化,不是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而是搞一户一提名;有的地方确定正式候选人不是依据村民提名的得票数,而是依据领导意图;有的地方为了把"自己信得过的人"列为正式候选人,并能当选,采用"说服"、"劝阻"、"许愿"等形式,动员实力相当的候选人退出;有的地方怕选举时两败俱伤,在村主任候选人安排上做手脚,双方实力强弱悬殊,搞"拉郎配"。

    4、竞选不正当。憗少数竞选者为达到竞选目的,发表了一些好高骛远的演说,如公开许诺修多少桥、办多少事,脱离了村里的 经济 承受能力,而这些承诺能蒙蔽不少群众,加之不少地方把竞选演说作为选举大会的一项议程,造成能说会道者在选票中占优势。

    5、计票不真实。有的地方计票人员在远离选举现场的地方计票,大家围成一堆,村民被撇在一边,计完票不将选票存档而是将其销毁,结果令人怀疑;有的地方不当场公布结果,村民如同雾里看花;有的地方甚至搞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篡改选举结果。

    6、撤换不依法。《组织法》规定,要罢免村委会成员必须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并进行投票表决。有的地方仅靠乡干部的"口谕"就可将村官的"乌纱帽"拿掉,群众称之为"嘴边一张,拿掉村长"。

    (二)

    以上所列的几种情况应当说只是个别现象,但其危害不可低估,同推进 农村 基层民主建设是背道而驰的, 分析 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1、认识不到位。憗对推行村民自治工作, 目前 一些同志的认识并未完全到位,存在着以下几种错误观念。一是"过早"观。认为农民民主素质差,搞这项工作不是当务之急,是过早、过高的要求。崐搞村民自治,搞民主选举,急不得,要慢慢来。二是"失落"观。怕搞民主选举,失去以往对村里的领导指挥权,村干部不会再象过去那样听使唤了,乡镇分配的任务难以完成。三是" 影响 观"。认为搞民主选举会影响领导权威,影响工作效率,影响社会稳定,担心村委会选举会把农村选乱了。四是"冷漠"观。有的村民认为党和政府推进村民自治,主要是针对干部,目的在于制止他们大吃大喝,至于自己有什么权利则不关心,缺乏真正的、普遍的、持久的参与热情。

    2、法规不完善。关于村委会的选举,《组织法》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组织法》又要求各省、自治区、崐直辖市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是由于《组织法》的出台距离第五届村委会换届的时间较近,许多地方来不及制定实施办法,因而在具体操作上,许多地方做法不一,给有些钻 法律 空子的人找到了借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质量。如在选举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杜绝素质不高的人当选;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依法处理,规定得不具体,难以制约选举的不当行为;对选举的 方法 ,如海选、搞候选人竞选演说、竞选组阁等,究竟用哪种方式,该方式有哪些步骤和程序,规定得比较含糊;对当选的村干部不愿意干要辞职的问题如何处理,对表现不好或犯错误的能否劝其辞职、暂停职务等问题,尚无具体的处理意见。

    3、工作不细心。憗有些地方在选举前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 研究 工作,对民意把握不准,对干部的思想掌握不清,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不透,选举时只好任其 自然 。有的地方对选举工作人员不进行认真培训或者根本不培训,仓促上阵,一些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对《组织法》不了解、不熟悉,怕麻烦,图省事,不按法定程序办事。

    4、意识不强烈。在一些偏远地区,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不强,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尊重,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对提名工作不够重视,有的随大流;有的人从个人狭隘利益出发,以自己的好恶来衡量村干部的好坏;有的村民认为,不管谁当村干部,老百姓还是要"种田纳粮",对选举工作态度不积极;还有的认为,选举是个形式,是做做样子的,不必太认真,发现了一些问题也不反映。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人,重钞票轻选票,借口"忙",脱不开身而不参加选举;还有一部分老年人和妇女,因文化水平低,往往找人划选票,选谁由划票人看着办,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

    5、环境不宽松。憗在一些地方,宗族、宗派、家族等势力影响选举工作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矛盾比较多的村,往往宗族、宗派势力比较严重,有时能左右选举形势。加之每个村都有些"尖头户",他们有着相当的活动能量,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能影响一部分村民,具有一定的煽动性。

    6、方法不恰当。《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的权利,但有些同志工作方法不当,指导无方,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在村委会选举中变"指导"为"指令",内定候选人,进行变相等额选举,千方百计地让内定人当选。县、乡人大在村委会选举中有监督和保证的职能,但有的地方的县乡人大崐在村委会选举时,往往不介入,依赖县乡党委领导,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常常推给民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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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刘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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